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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钵舍那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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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1 13: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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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网 日期:2010/06/01 13:33:32   编辑部 报导

毗钵舍那 2003-17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 日宗仁波切  

中译:如性法师

(十七)226-3

今天早上的那一堂课最後是上到了,第422页的第六行这个地方。「此显由许缘起,能除有事、无事二边之理」,这一句话就是藉由缘起的正理,它能够破除有自性的常边,以及完全无的断边,这两边。藉由缘起是如何破除常断二边的呢?接下来看到以下的正文。此由说缘起义是自性无生,故能除有实事论。这个地方就是讲到,藉由缘起的内涵,能够了解诸法是无自性的。也是因为缘起的缘故,在自性之上并没有办法安立生灭,所以就讲到了「说缘起义是自性无生,故能除有实事论」。藉由缘起的道理,它能够承许诸法是无自性,以此来破除宣说有自性的这种论点,所以就讲到了,破除有实事论。显说能生如幻等果为缘起义,故能除无事论。藉由缘起的内涵,能够了解诸法是如同幻影一般。虽然有生果的能力,但是实际上它的本质就犹如同是幻影般,所以藉此能够破除无事论,也就是远离了断边。言「有事」者,略有二义,谓自性义及作用义。之前藉由缘起的正理,来破除了实事论以及无事论的话,实事论当中的这个「事」,跟无事论当中的这个「事」,它所代表的内涵并不相同。接下来就做了解释,「言有事者」就是实事论这当中的「事」字,跟无事论当中的这个「事」字,「略有二义」实际上来分的话,「事」它大略上有两种的意思,「谓自性义及作用义」,第一种意思它就是有自性的意思,第二种意思是有作用的意思。虽然在字面上都是讲到了「事」,但是实际上「事」当中,可以分为「有自性」的事,以及「能够作用」的事,所以「事」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两大类。实事师之有事,是有自性义;之前藉由缘起能够破除有实事论,这当中所谓的实事师,就是宣说有事的论师。因为实事师这几个字在藏文,直接翻译过来,就是「宣说有事的论师」,我们在这个地方简称为「实事师」。所以宣说有事的论师,他们所宣说的「事」,是「有自性」的意思。因此可以藉由缘起的正理,来破除有自性的常边。无事论之事,是有作用义。相同的,无事论的这个「事」,并不是有自性的意思,而是「有作用」的意思。所以在讲到,诸法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当下,他们所提出来的论点,就是所谓的「无事论」。也可以藉由缘起的内涵,来破除「无事论」而远离断边。因为无事论当中的这个「事」,是「有作用」的意思。除彼二执即破自性,显有因果如幻化故。如果想要破除「实事师」他们所提出来的论点,以及「无事论师」他们所提出来的论点,这个时候必须要能够破除「有自性」的这一分。藉由破除有自性,才能够破除实事论师他们所提出来的论点。并且在破除有自性的当下,「显有因果如幻化故」你必须要了解到,因果它是犹如同幻化一般。所以藉由这样的内涵,来破除无事论师,他们所提出的论点。

又四百论释云:「岂无缘过去境之念耶?这个时候他宗又提出了一个问难,他宗就问到:是不是没有缘着过去已发生的境界所生的「念」呢?「岂无缘过去境之念耶?」这当中的「念」就是我们内心当中的一种念力。他宗就问到:是不是没有缘着过去已经发生过的这些事情,或者是已发生的境界,而生的一种「念」呢?接下来自宗就作了回答,谁云其无?怎麽会说是没有的呢?念力是有的。我等非破缘起,如其所有即如是定解。自宗又再做了一种解释讲到:我并不会破坏缘起,我是承许有缘起、有因果的。「如其所有即如是定解」而且事实上「念」它是存在的啊!既然它是存在,为什麽我不能够承许它呢?论主已安立云:在龙树菩萨所造的《中论》当中已经有讲到了,念谓於倒义,唯颠倒而生,故念所缘是过去事。

之前在《四百论》有引龙树菩萨在《中论》所造的这两句话,就是讲到了「念谓於倒义,唯颠倒而生」。接下来在《四百论》的释论当中又做了解释,「故念所缘是过去事」。首先我们必须要先了解到,为什麽在这个地方,自续的这些中论师,以及应成的这些中论师,他们要讨论是否有「念」的存在呢?因为所谓的念力,或者是念的心,它是必须要缘着熟悉的境界,它所缘的境界是必须之前所了解,而且是相当熟悉的境界。在缘着这个境界时,在不忘的当下,一再去思惟这种境界的心,我们称之为「念」。所以从这当中就能够了解到,「念」它的所缘境,必须是一件过去所熟悉的境界,或者是一件事物,并且在不忘的当下,一再去思惟的这种心,我们称之为「念」,所以首先「故念所缘是过去事」。在探讨「有无念」时,必须要先了解到,「念」它的所缘是「过去」所发生过的事情。若彼有性,其念由缘实有义故,亦可有性。当「念」在缘着过去所发生过的事情时,要是境界它本身是有自性的话,「若彼有性」它所缘的过去世是「有自性」的话,「其念由缘实有义故,亦可有性」,因为「念」它的所缘境本身是有自性的话,缘着有自性的境界所生的「念」,也应该是有自性的,但是并不然。若过去事全无自性,则缘彼念亦应无性,故云颠倒亦善成立。但是实际上「念」它的所缘境,也就是过去所发生的这件事情,它的本质是无自性的,所以这句话就讲到了,「若过去事全无自性,则缘彼念亦应无性」,因此缘着无自性的境界,所发生的念力,它应该也是无自性的。「故云颠倒亦善成立」这个当中所谓的「倒」,就是这样的意思。

言颠倒者,是无自性及缘起义,非是余义。事断无义,非颠倒义。之前在《中论》当中有谈到了,「唯颠倒而生」当中的「颠倒」是什麽意思呢?是无自性及缘起义。在无自性之上,是必须要能够安立缘起的内涵才行,所以这当中的颠倒,就是讲到了「是无自性及缘起义,非是余义」,除了无自性以及缘起义之外的意思,是没有办法来解释《中论》当中「颠倒」的这两个字。「事断无义,非颠倒义」,尤其是「无事」或者是「无作用」的意思,更不是《中论》所要讲的「颠倒」的涵义,所以就讲到了「事断无义,非颠倒义」,它只是要诠释「无自性」以及「缘起」的内涵,并不是要强调「无事」或者是「无作用」的涵义。又过去事,非一切种全无所有,是所念故,见彼果故,这当中就谈到,「又过去世,非一切种全无所有」,并不是过去所发生的事情,就是不存在的。在这个地方,所谓的「过去世」,在了解过去世之前,必须要先了解过去、现在以及未来这三时。以中观应成派的角度而言,他们是认为,过去、现在以及未来都是没有自性的。因此要安立这三种状态,这三种时间,是必须要「彼此观待」,才有办法安立所谓的过去以及现在。

而实际上来说,过去世是否能够真正的安立,这是有待考虑的事情。为什麽呢?因为所谓的过去,就是「已经消失」的意思。过去的这个字在藏文当中,还有另外一个意思,就是它是「已经消失」的意思。所以既然它是已经消失的,怎麽可以安立它是一件事物呢?所谓的「事」是必须要是「能作用」的东西,才能够安立成「事」。所以过去世是否能够安立,这是有待考虑的。但是以中观应成派的角度而言,他在安立所谓的过去世时,是以「现今」来作观待。也就是这一件事物跟现今来作比较的话,要是现在之前所发生过的事,我们就可以安立成是所谓的过去世。这个地方是所谓过去世它的意思,但是实际上能否安立过去世这个名词,是有待考虑的。所以在这个地方,我们就是以中观应成的角度来作判别,所谓的过去世就是「观待现在的这个时间,观待现在的这个时候」,而在这个之前所发生过的事情,给它一个名词就是叫过去世。所以并不是过去所发生的一切事就是不存在的,这个後面就有举两个正因,第一个正因「是所念故」,为什麽它是存在的?因为在它之上,它是可以生起各式各样不同的念力的缘故。所以过去所发生的事情,有可能是存在的,因为在它之上能够生起种种「念」的心。第二个原因「见彼果故」,过去所发生的这件事,它为什麽是存在的呢?因为它是能够生果的。这是第二个原因,因为它能够生果的缘故,所以它是存在的。

接下来亦非有性,应性常故,应可现取故。」虽然它是存在的,但是它并非有自性。所以第一句就是讲到了「亦非有性」,它为什麽是没有自性的呢?接下来也举了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应性常故」,如果过去的这件事情,它是有自性的话,这个时候就会发现到,它是不需要观待他者,到最後推论会发现,过去的这件事它会变成所谓的「常态法」,但是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它是无自性。要是它有自性的话,它就会成为常态法,这是第一个过失,「应性常故」如果它是有自性的话,它有这样的过失。第二个过失「应可取故」在这个当中应该加现前的「现」,「应可现取故」。为什麽要加上这个「现」字呢?就是当「念」在执着境界时,境跟心发生的时间,是应该要有先後的次第。因为我们之前在讲「念」这个字的时候,就是有谈到,它是必须对於「过去」所发生的境界,生起熟悉感,所以应该是「境界」先产生,之後才会有「念」的心,所以它之间是会有先後的次第。如果「念」它所缘着的境界,是有自性的话,它应该会成为常态法。何谓常态法?所谓的常态法就是,它是必须在无时无刻都存在的一种法。既然它是无时无刻存在的话,在念力现起时,它所缘的境界也应该是存在的才对。如果这样的话,「念」在这个当下就能够现起这个境,但实际上这是违背了「念」的定义。因此过去世要是有自性的话,会有两种的过失,它会成常态法,第二它会成为「念」所现取的境界。以上已经结束了《四百论释论》的内涵。

接下来宗大师又做了解释,此说过去等事,既非全无,亦非有性,其颠倒虚妄义即缘起义,非无事义。这当中讲到「过去世」这三个字的时候,过去世它并不是不存在的,「既非全无」它虽然是存在的,但并不是有自性,「亦非有性,其颠倒虚妄义即缘起义,」这当中在讲到过去世,它是颠倒义的时候,是在讲述过去世它是透由缘起而产生,它并没有自性,「非无事义」而并不是没有作用的意思。故许诸法有自性者是实事论师,或堕有边者,非说唯有法者,即实事论及实有师。因此承许诸法是有自性的这一派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实事论师,这边应该加上「师」这个字。因为承许有自性的这些论师,是可以称之为实事论师,或者是堕入有边者。「非说唯有法者,即实事论师及实有师」,因此所谓的实事师,他是必须宣说诸法是有自性的内涵,并不是承许有诸法存在,就是实事师。因为实事师的这个「事」就是「有自性」的意思,所以当他能够承许诸法是有自性,这个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实事论师,或者是堕入有边者。而并不是说,他承许有法的即是实事论师或者是实有师。相同的道理,如是若说内外诸法,由作用空为无事者是无事论师,或堕无边者,非说彼无性者即堕无边。相同的,所谓的无事论师,就是讲到了内外的诸法,它是没有作用的这种论点的人,我们称之为是无事论师,或者是堕无边者,而并不是宣说无自性的这个人,他是堕无边者,所以这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若未如是分别全无与无自性,有自性与有之差别,第一句话就是讲到,要是没有办法分别「全无」与「无自性」之间的差别,以及「有自性」与「有」之间的差别,而於破除有无边时,这个时候他宗为了要破除有无二边,就会做以下的宣说,但作是说:「我非说无,是说非有,他宗为了要破除有无二边,这个时候他就会讲到,「我不说无」但是「我说非有」。因为他讲到「无」的时候,会堕入断边,这个时候他就讲到,我不说「无」这个字,但是我说「非有」,这个是他宗的第一个论点。接下来,及非说有,是说非无者,并且我不仅不说「无」,我也不说「有」,而是说「非无」。因为他在讲到「有」的当下,所谓的「有」就是「自性有」,因此如果讲自性有的话,是会堕入常边的缘故,因此他就讲到,为了要断除常边,「我不说有」但是「我说非无」。纯相违语,非能略说中观深义。这样的言论,纯粹是相违的话语,根本没有办法解释中观的深义。因为「非有」就是「无」,「非无」就是「有」,你怎麽能够说「我不说无」但是「我是说非有」?或者是「我不说有」但是说「非无」呢?因为实际上「非无」就是「有」,「非有」就是「无」啊!所以你所做出来的这种论点,纯粹是相违的。也就是「非有」的当下,你就必须要承许是「无」,你不能够说「我不说无」但是「我说非有」。这样的话,你所提出来的论点,它本身就已经相违,怎麽可以说你是在阐释中观的正见呢?

由破他时观察有无自性等而破,自亦现许彼二决断。而又许有俱非义故。他宗以他的角度,在破斥对方的时候,他会认为这一法,要不是「自性有」就是「自性无」,他是以这种方式来破斥对方的,这是以他宗的角度而言。但是他在破斥对方时,「自亦现许彼二决断」他也承许到要是「有」的话,它要不就是「自性有」,要不就是「自性无」,他是以这种方式来破斥对方。并且他也承许,「有」的当下要不就是「自性有」,要不就是「自性无」,这个是已经决定的事情。「而又许有俱非义故」但是他又承许要是「有」的话,它并不一定要包含在「有、无」这两者当中,所以「而又许有」,就是「有」的这件事情,「俱非义故」「俱」就是包含了「有跟无」的意思。所以他承许,存在的这件事情,它是要包含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这两者当中,但是它并不一定要包含在「有跟无」这两者当中,这是他的论点,但是他所提出来的论点,可以看到很多的相违点。

随於何事观察自性,或有或无,於有无二,须能决断,若第三聚非彼所摄,理不应观自性有无。这句话就是讲到,任何的一件事物,比如不管是瓶子、或者是柱子,我们在观察瓶、柱它是否「有自性」,这个时候所提出来的论点,是必须在於「有」的一件法,它是必须要涵盖在「有自性」或者「无自性」这两者当中来作讨论。所以第一句话,「随於何事观察自性,或有或无,於有无二,须能决断」,我们必须要先了解到,任何的一件事情,它是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无」这两者当中的。「若第三聚非彼所摄,理不应观自性有无」,要是有一种法则,它既不是「自性有」,也不是「自性无」的话,也就是在「自性有」以及「自性无」之外,有第三者出现的话,这个时候我们根本就没有办法在一法之上来探讨,这一法是「自性有」或者是「自性无」。因为所存在的法,并不一定要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无」当中,所以你根本就没有立场来讨论这个东西,它到底是「自性有」还是「自性无」。

下面就做了一个譬喻,如同有说显色中有,问青中有或黄中有。比方说有一个人跟你讲到,这个东西是有颜色的,他在说这个东西是有颜色的当下,要是你问他说:是黄色的,还是蓝色,实际上这个问题,它本身就已经有问题了。因为颜色包含了很多种,颜色当中除了黄色以及蓝色之外,还有各式各样的颜色。所以当他人问到,这个东西是有颜色的,要是你问他说,是黄色的,还是蓝色的?实际上你所提出来的问题,它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过失。如果颜色只有两种,比如它要不就是黄色,要不就是蓝色的话,当他人说这个是有颜色的同时,你再问他这是黄色的,还是蓝色的?这样的问题才是正确的。因此如果我们要探讨诸法之上,是有无自性的话,必须要先能够了解,只要是存在的一件事物,它就是包含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这两者当中。要是你刚开始,你没有办法成立这一点,你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之外,你又安设了一种法门的话,你根本就没有办法在其他的法上,比如在瓶子或者柱子之上来探讨有无自性。因为没有自性的话,它并不一定是要有自性啊!它不是有自性时,它也不一定是要无自性啊!因为实际上「法」并不包含在这两者当中。所以如果想要探讨法之上有无自性的话,你必须要先了解到,诸法它都是包含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这两者里的。

如是能断自在有无决定者,须总於所知,能断有无决定。如果你想要决定任何的一法,它都能够包含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这两者之间的话,你必须要先能够了解另外一个道理,这个道理就是讲到了「须总於所知,能断有无决定」,你必须要先了解到「所知」,也就是一切的万事万法,它是包含在「有」跟「无」当中的。所以透由了解所知,它是包含在「有、无」这两者当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到只要是存在的法,它就是包含在「有自性」或者是「无自性」里。如於谛实,能断谛实一多决定者,须总於一多能得决定。这边又做了一个譬喻,比如这一法,它要是谛实成立的话,它是包含在「谛实一」以及「谛实多」这两者当中。为什麽它是谛实成立,它就一定会包含在「谛实一」以及「谛实多」当中呢?「须总於一多能得决定」,因为所存在的法,或者说东西它存在的当下,它要不然就是「一」,要不然就是「多」,也就是因为这样的缘故,谛实成立时,要不然就是「谛实一」,要不然就是「谛实多」。为什麽在这个地方,会特别强调这个观念?因为之前他宗,也就是西藏的论师,他们提到的观点,讲到我不说「无」但是我说「非有」,我不说「有」但是我说「非无」,到最後他的论点会变成「非有亦非无」的这个论点。自宗就是看到这个过失,讲到了既然你所提的论点是「非有亦非无」的话,表示你根本就没有办法安立,诸法它是包含在「有」跟「无」当中的。既然你没有办法安立诸法是包含在「有」跟「无」当中的,你对於他人作问难的话,你怎麽可以问他人说,这个法是「有自性」还是「没有自性」的?因为你已经没有办法安立「有」跟「无」的特色,怎麽可以问他人说:瓶子是有自性,还是没有自性的?你在问他人有无自性时,必须要先了解到,诸法是包含在「有、无自性」里。诸法是包含在「有、无自性」当中的道理,是必须建立在「所知」是包含在「有、无」之间来作取舍的。你对於这一点不清楚的话,怎麽能够对他人做出这种问难呢?能如是决断者,须能遮第三聚,故许有俱非之法,实属乱说。因此你必须先了解到,存在的一件事,它是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无」这两者当中,除了「自性有」以及「自性无」以外,是绝对不会有第三聚行,也就是第三类的法产生。因此「许有俱非之法,实属乱说」,承许「非有亦非无」的这个观念,实际上是不正确的观念。

就如同,如回诤论云:「若违无自性,应是有自性。」《回诤论》当中讲得很清楚,你要不就是「无自性」,不是无自性的话,应该是「有自性」才对。如是许者,随於何法,皆不能遮第三聚法而得定数,唯怀疑惑,以於有无等决断一品,则於他品不决断故。这个当中就讲到,「如是许者,随於何法」任何的一法,要是没有办法涵盖在「有、无自性」当中,它要是成为了「非有亦非无」的第三者的话,实际上在这个同时,你是没有办法讨论任何的事情,所以在这个当下,你只会产生更多的疑惑「唯怀疑惑」。「以於有无等决断一品,则於他品不决断故」,因为你在破除一者的当下,另一者是无法成立的。这个字句刚开始看的时候,可能不太容易了解,但是它所要包含的就是,没有办法将法安立在「有、无」,或者是「自性有、无」这两者当中,是没有办法来讨论事情,只会在这个上面产生更多的疑惑。为什麽呢?因为在破除其中一者的当下,是没有办法安立另外一者的。一般而言我们在破除「无」的当下是要安立「有」,在破除「有」的当下是要安立「无」。但是如果以他宗的论点而言,他在破除「有」的当下没有办法安立「无」,在破除「无」的当下没有办法安立「有」的话,实际上到最後它只会产生更多的疑惑,而没有办法得到定解。

若许於是非等,无第三聚者,则於有无亦相同故。如果是在是非以外没有第三类的话,就是说要不就是「是」,要不就是「不是」,如果在「是非」以外,如果承许在「是」以及「不是」以外,没有第三者的话,那「有、无」也是相同的,在「有、无」之外是不会有第三者产生。然彼说者,是於中观论,宣说非有非无之语,所起误解。今天西藏的这些论师,他们为什麽会提到「非有亦非无」的观念?最主要的就是在《中观》的论典当中,在字面上有谈到「非有亦非无」的这一句话。因此他们在承许自宗的论点时,就会引中观的论典而讲到,因为经论上面有说「非有」,也有讲到「非无」,因为经论上有讲到的关系,所以我在承许自宗时,我也是谈到「非有亦非无」,但这是没有办法了解《中观》论典,而起的误解。若许尔者,如不可说为有为无,亦不应说非有非无,俱於四句如是说故。如果「非有亦非无」的这个观点,是因为《中观》的某些论典而引起的话,也就是在《中观》的某些论典当中,字面上有讲到「非有亦非无」的这个概念。如果你的这个观点,是因为这些论典而起的话,那你也不应该说「非有亦非无」才对啊!因为在论典当中它是有谈到「非非有、非非无」的这个观念,因为这当中所谓的四句就是有讲到了,非有、非无、非有无以及非非有无。如果你所提出来的论点,是因为在《中观》的论着当中有讲到「非有、非无」,你才阐释这个观念的话,实际上在论典当中它也有讲到「非非有无」啊!你怎麽能够承许是「非有亦非无」呢?这个论点实际上在这个当下就已经有相违了。

接下来看到424页,中观论云:「说有是执常,言无是断见,故於有无二,智者不应住。」所以从《中观论》的这个偈颂可以看到,为什麽之前的论师,他会提出这种论点?这个偈颂就有讲到,「说有是执常」现在是以字面上的意思来作解释,就是要是承许「有」的话,就是堕入了「常边」,「言无是断见」如果你说「无」的话,就是堕入了「断边」。「故於有无二,智者不应住」,如果你是一位智者的话,应该是不能够堕入常、断二边。所以他就是看到类似这种论点,而讲述了「非有亦非无」的概念。然非仅说有无,是说诸法若有自性,成常断见,但是实际上在《中观论》当中,讲到了的「有、无」,并不是一般所谓的有无,所以「然非仅说有无」,而是说到,诸法若有自性的话,成常断见,如果你说有自性的话,是堕入了常边;你说诸法不存在的话,是堕入了断边。因此你要是承许诸法是有自性的话,其实在这个当下,你就已经是堕入了常断二边。所以最後一句话当中就是提到了,「是说诸法若有自性成常断见」。

如明显句论解释前文执有执无,为有事无事见。在《明显句论》当中,有解释《中论》这一句的意思,解释的时候就有谈到,「前文」也就是「说有是执常,言无是断见」的这一段文当中,所谓的「执有」跟「执无」是什麽内涵?唯「有事」或者是「无事」,这当中的「有事」就是「有自性」,而「无事」就是「无作用」。因此要是执着诸法是有自性的话,就是堕入了常边,要是认为诸法它并没有作用的话,就是堕入了断边。其後又云:并且在这个之後又讲到,「何故若见有事无事成常断见耶?为什麽执着着「有事」以及「无事」会堕入常、断二边呢?「若有自性者」这後来就有一段话,若有自性者,非无故应常;若先有现无,是故应成断。这句话就是讲到,若说法由自性而有,性无可灭终不应无,故许有自性应成常见。接下来就作解释,如果这一法它是有自性的话,「非无故应常」既然它是有自性的,就表示它是存在的一种法,所以它是存在的当下是「非无」的,它是存在的。它存在时,因为它是有自性的缘故,所以它应该成为常态法。为什麽呢?「有自性」就表示它是不需要观待因缘,既然它不需要观待因缘,它就是不会产生变化。因为无常的法,为什麽会变化?是因为它必须要观待因缘,因缘在变化时,法它本身也会变化。既然诸法它是有自性,就表示它是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缘,因此它是不会变化,而是常态法。「若先有现无,是故应成断」,如果你在安立诸法是有自性时,又安立了先前的这个法,在之後会消失的话,实际上你在这个同时已经堕入了断边。为什麽呢?因为之前你有讲到诸法是有自性,既然它是有自性的话,它就是恒常不变的才对,那你怎麽可以说,它之前是存在的,之後是不存在的呢?所以「若先有现无」在之前要是有,但是在之後,也就是在现前,要是没有办法安立的话,实际上在这个同时,你已经堕入了断边。这个是透由承许「有自性」它会直接的堕入常边,以及间接的堕入了断边的承许方式。因此就做了解释「若说法由自性而有」,要是诸法它是有自性的话,「性无可灭」既然它是有自性,就表示它是没有办法抹灭,它是存在的一法,「终不应无」它不应该是不存在的,「故许有性应成常见」也就是因为它是有自性的缘故,所以它会成为常态法,这已经是直接的堕入了常边。又先住时许法有自性,如是後坏许为无故,应成断见。」既然承许诸法是有自性的话,在刚开始的时候,所有的一切法它也是有自性的。之前所承许有自性的这个法,要是到後来是承许是不存在,或者是它会变化,或者是它会损坏的话,实际上在这个当下,你已经是堕入了断边。因为诸法它既然是有自性,它就是恒常不变,它是没有变化,所以你怎麽可以说,它之前有、之後无呢?这个当下它已经间接的堕入了断边。所以承许有自性,它是会堕入常、断二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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