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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钵舍那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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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2 02:43:55
學習次第 : 进阶

喇嘛网 日期:2010/06/02 02:42:53   编辑部 报导

毗钵舍那 2005-10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 日宗仁波切  

中译:如性法师

(十)35 下午

接下来请翻到《菩提道次第广论》的第452页,首先看到第452页的第二大段。第二、破所破太狭。有作是言:所破自性具三差别。首先在还未介绍自性这个名辞之前,我们先谈到所谓的自性成立。所谓的「自性成立」是以自性所形成的一法,我们称这一法为自性成立,就是我们之前所特别强调的「所破」。但在某一些的经论当中,也会谈到一切万法之上的空性,为诸法最究竟的本性,甚至称之为是诸法之自性。如果以这种方式来解释自性的话,由於诸法之上的空性是存在的,所以不管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也好,或者是自性也好,这一点是存在的。但如果以自性成立,或以自性所形成的一法,来安立所谓的自性的话,这样的一种自性是不存在的。如果这种自性也能够形成,也能够安立的话,到最後这也能够成为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但实际上以自性所形成的一法,是绝对没有办法安立的。对於这一点,他宗并没有办法分辨「自性成立」当中的自性,以及「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之自性,这两点的差别,所以它认为自性本身,必须要具备有三种特点,这三种特点在下文当中就会谈到。

首先一、自性非由因缘所生;这当中的自性,最主要是强调它的本质,他宗所安立的自性,其本质非由因缘所产生。二、时位无变;以暂时的角度来观察的话,它是不会改变的。三、不待他立。在形成的当下是不需要观待他者。并且引了《中论》当中的一段文谈到说,如中论云:「自性从因缘,出生则非理,以字面上的意思而言,「自性」如果从因缘而产生的话,以这种方式是没有办法安立所谓的自性,而谈到了自性的本质「非由因缘而产生」。但实际上《中论》当中,原文的意思所解释到的自性,是谈到了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也就是所谓的空性,空性并不是因缘和合所产生的一法。若从因缘生,性应成所作。如果自性的形成,是透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话,「性应成所作」自性本身应该能够成为因缘和合所形成的一法。若性是所作,云何应道理?如果自性是透由因缘和合所作的话,「云何应道理?」这是不符合道理的。自性非新作,及不观待他。」并且自性在形成的当下,是不需要观待他者,也不需要透由他力来作为改变。《中论》的原文最主要是在强调诸法之上的空性,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所形成的。这当中所谈到的「及不观待」,虽然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质,也就是空性,在安立的当下,它必须要观待心,甚至必须要观待安立它的正量。但这当中最主要的不观待,它所要强调的是,法在形成的同时,实际上法之上的空性,在此同时也就形成出来。它的形成并不是透由其他的因缘,或者是并不是透由他力造作而产生的。也就是因此《中论》原文当中的意思,最主要是强调了法之上空性,也就是所谓的自性。但是以他宗的角度而言,他宗在诠释《中论》当中原文时,他认为所谓的自性,是必须要破除的,并且所必须要破除的自性本身,具备有三种特点。

下一段,若许芽等内外诸法有如是自性,在这个当中加上「自」这个字,如果承许芽等内外诸法,它所形成的方式,是之前所谈到的,必须要具备有三种特点的自性的话,中观诸师虽亦须破,对於这一点而言,中观的诸师也是必须要破除的,因为芽本身并不具有这三种的特点。所以如果承许芽本身是具有三种特点之自性的话,对於这一点而言,中观的论师也是必须要破除。然於此中明所破者是当明其所破根本,但在介绍《中观》的当下,最主要要认识的所破是「所破的根本」,而并不是能够破除的,都能够在此同时称之为所破。在这个地方最主要强调的所破是「所破的根本」,而什麽样的所破,它能够称之为是所破的根本呢?由破彼故,须於相续生中观见,证法无自性。所破的根本,它所必须要具备的条件是,当破除了这种所破之後,必须在我们的心续当中生起清净的中观正见。什麽样的见,它能够称之为清净的中观正见?「见」在生起的当下,它必须要证得诸法是无自性的。诸有为法是因缘生及有变坏,自部诸师皆共极成,对於有为法,也就是因缘所生之法,是因缘生以及能够刹那改变的这一点,「自部诸师」以经部以上的宗义师而言,他们都承许,也都能够认识这一点。也就是有为法本身,它必须要透由因缘才有办法形成,并且在形成的第二刹那,它就是不停的在改变,不停的在坏灭当中,这一点以自宗经部师以上的这些论师们,他们也都承许这个内涵。对彼不应更成无自性,如果所谓的自性,是以之前的这三种特点来安立自性的话,在苗芽之上无自性的这一点,应该也能够被下部的宗义师所证成。那既然下部的宗义师能够证成苗芽之上无自性这一点的话,「对彼不应更成无自性」对於下部的宗义师而言,不需要为他证成无自性的道理,彼亦应达诸法无性。因为以下部的宗义师而言,他应该也能够通达诸法是无自性的才对。

有是等过,故彼岂是不共所破?由於会有这样的一种过失,也就是如果以三种的特点,来安立所谓自性的话,会有这种过失产生的缘故,因此之前所安立的自性,它怎麽能够称之为是不共的所破呢?这是没有办法的。虽中观论多难彼云,虽然在《中观》的论典当中有再三的强调:「若有自性,应不待因缘及不变等」,如果一法是有自性的,它在形成的当下应该是不需要观待因缘,以及完全不被改变的常态法,在《中观》的论典当中,会再三的提出这样的一种问难,也就是法本身要是「有自性」,它形成的方式应该是以不观待因缘,以及完全不会改变的常态法而形成出来。是就能遍说彼过失,非就所破当体而明。在《中观》的论典当中,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一种问题,「是就能遍说彼过失」这是以能遍的角度,也就是如果一法是「有自性」的话,它应该会有什麽样的过失?是以这样的一种角度来探讨所谓的有无自性,「非就所破当体而明」,而并不是在说明所破本身的内涵。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难,是在强调说,如果一法是有自性的话,它会产生什麽样的过失,但并不是在强调所破本身的内涵,是什麽样的内涵。

在之前我们是谈到,在诸多的《中观》论典里有强调,一法如果是有自性,它在形成的当下必须以不观待因缘,并且以不改变的形态而形成。以这种方式来作探讨,是就「能遍」而提出了种种的过失,但并不是在正式的探讨所谓的「有自性」它本身的内涵。这一点在下面当中更进一步的谈到,又胜义有及真实有并谛实有,亦应不由因缘生等,假设一法的形成是以胜义有,或者是真实有,或者是谛实有的方式呈现出来的话,「亦应不由因缘生等」在形成的当下,它应该是不需要观待因缘就有办法产生,然彼非是胜义等义。但不由因缘所生的这一点,能不能够成为胜义有、真实有、谛实有的内涵?并不能。就比如说,譬如於瓶虽遍无常,然非无常即是瓶义,就比如瓶子本身虽然它是无常,这当中所谓的「虽遍无常」就是谈到,只要是瓶子,它的本质就一定是无常的。虽然瓶子它是遍於无常,但是不是能够代表,无常就是瓶子的内涵?并不能。相同的道理,一法在形成,如果是以胜义有的方式形成出来的话,它本身必须是不观待因缘而产生的,但能不能够从这样的一种角度来探讨,不需要观待因缘的这一点,能够成为胜义的内涵?是不能的。虽立大腹等为瓶之义。虽然瓶子本身是无常的,并且也遍於无常,但无常本身并不是瓶子的内涵,所以要更进一步的来安立瓶子的定义,所以会安立「大腹等为瓶之义」。「如是若胜义有等,虽应许为无方分法」,这个「方」字是多出来的字。如是若胜义有等,虽应许为无分法,然非无分法即根本所破,甚至如果一法,它是以胜义有的方式而形成的话,在承许的当下,我们必须要承许它是「无分法」,但是不是代表「无分法」它就能够成为根本的所破呢?也并不能。为什麽不能呢?下面就有提到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以彼唯是宗派妄执不共假立,此执非诸有情系缚生死之本故。由於无分法的内涵,不管谈到微尘是无方分,或者是谈到意识是无时分,无分的这个概念,仅是修学宗派的宗义师,他所假立出来的一个名相,所以就谈到了「以彼唯是宗派妄执不共假立,此执」执着着无分的这颗心,「非诸有情系缚生死之本故」,它并不是使我们在轮回当中流转最主要的根本。第二个原因,又虽决择彼无自性极善修习,然於无始无明妄执全无违害,纵使你对於无分的法,观修无自性,并且你善於修习这样的一种法,「然於无始无明妄执全无违害」,但这样的一种观修,对於无始以来我们内心当中的无明,完全没有办法产生伤害,即使究竟现证彼义,然终不能遣除俱生诸烦恼故。甚至到最後,你不断的观修,你能够现证无分法,但是透由现证无分法,它能不能够去除我们内心当中俱生的烦恼呢?这是没有办法。所以以这两个因缘来探讨,虽然胜义有本身推论到最後,或许会推论出一法的形成,必须以无分的方式形成出来,但实际上「无分」并没有办法成为「根本的所破」。

下一段,故以正见善决择时,若不了知正为决择,俱生无明所执义无,於彼支分破除分别所执诸境,首先这当中的分别,实际上它所要强调的内涵,是强调遍计,不破俱生无明行相。首先我们看到第一句话,「故以正见善决择时」如果透由正见我们来作探讨,「若不了知正为决择,俱生无明所执义无」,我们最主要探讨的内涵,是要探讨俱生无明所执着的境界是不存在的。这当中所谓「正为决择」当中的「正」是有主要的这个意思,也就是我们必须要能够认识,我们最主要认识的是「俱生无明」所执着的境界是不存在的,「於彼支分破除分别所执诸境」,而实际上「遍计」的执着所执着的境,存在与否?它并不是我们最主要探讨的对象,它只不过是在探讨「俱生无明」的境存在与否的一种支分。但是如果透由正见在决择的过程当中,「若不了知」如果没有办法知道到,我们最主要探讨的是要探讨「俱生无明」所执的境界,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反而你将所有的心力都集中在「遍计」的所执境,它所遍计的这种执着,所执着的境界存在与否的话,「不破俱生无明行相」透由这种方式是没有办法破除我们内心当中「俱生无明」它所执着境的这种行相。破人我时,就比如在破人我的当下,唯破常一自在之我;你所破除的「我」,有可能只是「遍计执」所执着的常一自主之我,破法我时,唯破无分极微所取,及破能取无分刹那,并破具三差别自性等宗派假立诸法,首先破人我时,你所破的是常一自主的我,在法我的时候,「唯破无分极微所取」,所谓的「所取」是谈到了境,你认为「境」本身是「无分」的这一点,这当中的无分最主要是强调了境本身是无方分,或者微尘本身是无方分的这一点。你所谓的「法我」,或许是在探讨所取的境界本身是无方分的这一点,在破除法我的当下,你可能也是只有破除这一点,或许你也会认为「能取无分刹那」,这所谓的无分刹那,实际上在原文当中它是谈到了「无时分」。境界是无方分,而内心的心识是属於无时分。所谓的「能取」,是谈到了能取的心,或许你认为所谓的「法我」,就是「能取的心」本身这一点是「无时分」,那在破除法我时,你认为能取的心「无时分」的这一点是必须要破除的。甚至「并破具三差别自性等」,在之前我们有谈到,他宗在安立自性时,是以三种的角度来安立所谓的自性,并且认为具有三种特点的自性,是在阐释中观正见时最主要的所破。所以在破「法我」的过程里面,不管是破无方分的所取境,或者是破无时分的能取心,甚至你是破三差别的自性的话,「宗派假立诸法」实际上这一些都只不过是宗义师们,在阐释宗义的过程当中,所安立的一种法则,於一切种决定不可。所以要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破除所破,实际上是不恰当的。

若不尔者,如果不是这个样子的话,决择见时唯决择彼,修时亦应唯修习彼,在决择正见的时候,你可能是只以这样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对於「遍计执」所执着的境界「有、无」来探讨正见,「修时亦应唯修习彼」既然探讨的时候,是以这个角度来作探讨的话,想必在观修的过程当中,也是以这样的方式来作观修。为什麽在探讨的时候,以这样的方式来探讨,观修的时候也要以这种的方式来观修呢?以决择见义为修故。因为我们决择正见最主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他人宣说佛法,而是要决择正见之後,最主要我们本身是必须要观修正见的内涵。也就是因此,如果以遍计执所执着的境界有无来探讨正见的话,那在观修的过程当中,你也是要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作观修。「故修已观证及修究竟亦唯应尔」,这当中原文里面,在「故」跟「修」的这个当中,要加上一个「虽」这个字,也就是故虽修已观证及修究竟,透由之前探讨「遍计所执境」是不存在的这一点来作观修的话,纵使你能够现证遍计的所执境是不存在的,甚至到最後这一颗心它能够究竟圆满,亦唯应尔,这也不过是如此罢了。如是由见无彼分别执计二我,透由这样的一种方式,或许能够见到,这当的「分别」也是谈到所谓的遍计,透由之前的这种方式,或许你能够看见遍计所执的「二我」是不存在的。这当中是以「由见无彼遍计执计二我」来作解释,就是说如果在探讨的同时,你是以「遍计所执境」存在与否来作探讨的话,那在观修的过程里,也必须要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作观修。透由这种观修方式你或许能够现证,甚至到最後这一颗心能够究竟圆满,但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我们也只能够见到,遍计所执着的「二我」,不管是「人我」或者是「法我」是不存在的。便谓已断俱生烦恼,太为过失。但如果你认为,破除了遍计执所执着的人我以及法我,便能够断除俱生烦恼的话,这样的一种主张是太过份了一点。对於这一点在《入中论》当中就有谈到,入中论云:「证无我时断常我,非许此为我执依,故达无我为尽拔,我见根本最希有。」首先我们看到第一句话,「证无我时断常我」这当中的无我,最主要是指「粗分」的无我,也就是断除了常一自主之我,「证无我时断常我」透由证得了常一自主的「我」是不存在的这一点,而能够断除执着「我」是常态法的这种执着。「非许此为我执依」但实际上常一自主的我,它是不是「我执」最主要执着的对象呢?并不是。也就是因此「故达无我为尽拔,我见根本最希有」,既然常一自主的「我」,并不是我执最主要执着的境界的话,那透由通达粗分的无我,就想要断除我见的根本,这是绝不可能的一件事情。

释论亦云:「为以喻门显示此义互无系属,并且在《入中论》的释论当中,也有透由譬喻来表示,断除了「粗分」的有我,想要证得「细分」的无我,这是绝不可能的一件事情,因为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且在《入中论》里面就有谈到一个偈颂,而这个偈颂在释论当中有引摄出来,并谈到说,故说颂曰:见自室有蛇,除畏云无象,谓能除蛇怖,奇哉为他讥。」这当中就谈到,如果有一个人,他怀疑或者是他已经看到房子里面有一条蛇,并且他的内心因此而感到相当的恐惧,为了要去除内心当中的恐惧,他可能会跟自己说:我的房子里并没有大象,或者是别人会跟他讲说:你的房子里并没有大象,所以你不需要害怕。但是不是,跟他讲「这个房子里没有大象」,就能够去除他对蛇的这种恐惧感呢?这是完全没有办法的。因为蛇跟大象之间是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纵使你跟他说:房子里并没有大象,或者是房子里并没有野狗,也没有办法去除他内心当中对於蛇的一种恐惧感。相同的道理,如果我们想要破除俱生的无明我执的话,我们必须要探讨俱生的无明我执所执着的境界是存在与否的。如果不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作探讨,仅在遍计的所执之上,来探讨遍计的所执境存在与否的话,纵使破除了遍计执,也没有办法破除俱生的无明我执。

此虽是说补特伽罗无我,然法无我亦同。在之前《入中论》以及释论当中最主要强调的,是强调补特伽罗无我,也就是所谓人无我,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探讨法无我的话,它所解释的角度以及方式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在之前的这段文里面,我们最主要要认识的是,「俱生」人我执与「遍计」的人我执,它所执着的境,以及心执着境界的方式,皆有粗细之分。所以透由破除了「遍计」的人我执,是否能够破除「俱生」的人我执呢?是完全不行的。因为他们所执着的境界,以及所执着境的方式是完全不相同的。以这样的一种论点来探讨「法我执」,也是相同的道理。因此而谈到,可作是说:「证无我时断妄我,不许此为无明依,故知无我谓尽拔,无明根本甚希有。」首先我们看到第一句话,「证无我时断妄我」这当中的「无我」,最主要是强调了法无我,而这当中的「法无我」是强调「粗分」的法无我。就如同我们之前所谈到的,宗义师们在阐释宗义的过程当中,或许会谈到心是无时分,以及微尘是无方分的这一些点,是必须要破除的,而这些都是「粗分」的法无我。透由证得了粗分的法无我,「断妄执」它能够断除「遍计」法我执的这种执着,「不许此为无明依」但粗分的法我,它能不能够称之为是无明的所依处?也就是粗分的法我,它能不能够称之为无明所执着的境界呢?并不能。「故知无我谓尽拔,无明根本甚希有」,因此想要透由了解粗分的法无我,而断除细分的无明根本,这也是不可能的一件事。

下一段,若尔论师如前所引,说非新作及不待他为自性相,此说为就观察门耶?抑为许有如是性耶?在这个地方,就有做了一个探讨,以中观的角度而言,在谈到法是有自性的时候,如果法是有自性时,它会安立这一法必须要是「不观待」,或者是以「不改变」的方式形成,这种方式是假设出来的。也就是假设一法的本质是有自性的话,我们会去假设说,那这一法应该是不需要观待,或者是以常态法的方式而形成出来。如果「有无自性」是以这种方式来作探讨的话,那在这个地方我们所探讨的「自性」,也就是具有三种特点的自性,是不是也是以这种方式来安立的呢?还是说这种自性是本身就存在的?这当中就有来作探讨,所以在原文当中就有谈到,「若尔论师如前所引,说非新作及不待他」,这当中的「非新作」就是不需要造作,以及不需要观待他者,而能够成为自性相,「此说为就观察门耶?」这当中的「观察门」就是这种法,它是假设出来的吗?「抑为许有如是性耶?」还是说这种法本身就是存在的?做了一个结论就是说,这当中所谓具有三种特点的自性,它是假设出来的呢?还是本身就是存在的?说彼即是诸法法性,即於彼上立为自性,这当中具有三种特点的自性,以自宗的角度而言这是存在的。为什麽存在呢?因为在安立三种特点自性时,是安立诸法之上的法性,也就是诸法之上的空性,「即於彼上立为自性」而将诸法之上的法性,安立为是我们这个地方所谈到的自性,非是新作非依仗他。而诸法之上的法性,并非是透由因缘造作而形成的,并且在形成的当下,也不需要依赖着因缘,它就能够形成出来。彼性是有,因此这样的一种自性,是本来就存在的。它所形成的方式并不是假设出来的,这一点在《入中论》的释论当中就有谈到,「论师许有如是差别行相性耶?」在行相的下面加上「之」以及「自」的话,或许会比较容易了解,也就是入中论释云:「论师许有如是差别行相之自性耶?以中观的论师而言,中观的论师是不是能够承许一种自性,它具有以上所叙说的种种特色呢?而谈到论师许有如是差别行相之自性耶?世尊依何增上广说,随诸如来出不出世,诸法法性恒如是住,有彼法性。这一点是承许的。为什麽承许呢?「世尊依何增上广说」世尊在说法的当下,「随诸如来出不出世」不管如来出世与否,或者是不出世,就是说不管如来出世与否,「诸法法性恒如是住」诸法的法性,也就是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本来就是如此的。不管佛出世宣说佛法也好,或者是佛不出世宣说佛法也好,法之上的本性,本来就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安住的,「有彼法性」而这种法性是存在的。所言法性,此复云何?这当中诸法的法性是如何的来安立呢?即此眼等自性。这就是有谈到,眼等一切法之上的自性。眼等自性复为何等?既然眼等诸法之上的自性,是这当中的法性的话,那眼等诸法之上的自性,又是如何的来安立呢?谓彼非新作性无待於他。眼之上的自性在形成的当下,是不需要透由「因缘造作」,并且也不需要「观待因缘」就有办法安立的。离无明翳智所证自性,并且在「性」的旁边加上一个标点符号,加上一个逗号,这当中诸法之上的自性是什麽内涵呢?「离无明翳智」就是远离无明,并且证得空性的智慧,在证得某一个境界的时候,它所必须要证得的一法。而远离了无明所生的智慧,在证得法的时候,它所证得的是证得了诸法之上的自性,也就是诸法的法性。为有此耶?谁云其无?这种自性是存在的吗?谁能说这种自性是不存在的?彼若无者,为何义故,诸菩萨众修习波罗蜜多诸道。为证法性,故诸菩萨发起如是多百难行。」如果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也就是法性不存在的话,那菩萨们为什麽要修学波罗蜜多呢?修学波罗蜜多最主要的目的,不外乎就是要证得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因此在修学菩萨道的过程里,才要以各种的方式来行广大难行的菩萨行。并引经证而善成立。於前岂非破一切法有自性耶?既然自性是存在的话,那在之前我们谈到证得空性的当下,必须要破除诸法之上的自性,这又是怎麽解释呢?既然自性是存在的,那为什麽在证得空性的当下,必须要破除诸法之上的自性呢?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要能够了解,「自性成立的自性」,与这当中我们所谈到的「诸法之上的法性」是完全不相同的。证得空性所必须要破除的自性,是破除「自性成立」当中的自性,这种自性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在这个地方所探讨的自性,也就是「诸法之上究竟的本性」,这一点是存在的。所以他宗就问到,「於前岂非破一切法有自性耶?」在之前不是透由各种的正理,来破除一切的法是有自性的这一点吗?我等岂未多次宣说诸法?若非由内心立其自性有,尘许亦无,在之前我不是再次的谈到,如果一法的形成,「若非由内心立」并不是透由内在的分别心去安立的话,它就是有自性的一法,「其自性有,尘许亦无」但这样的一种自性,是没有办法在任何的一法之上呈现出来,於如此自性,虽法性胜义谛亦无少许,况诸余法!这样的一种自性,也就是不需透由分别心所安立而形成的自性,「虽法性胜义谛」这当中的「法性」是谈到了空性,「虽法性胜义谛亦无少许,况诸余法!」也就是说胜义谛本身是没有任何的自性,那就更何况是世俗谛了。既然法性的胜义谛本身,皆没有任何的自性的话,那世俗谛怎麽可能会有自性呢?

下一段,明显句论云:「三世无乱非由新造作火之本性,此非先无後新生起。首先先将「起」的旁边标点符号改成句号,下一段的原文是谈到了,「非待因缘」首先先将「缘」旁边的标点符号改成逗号,「非如火热性」这个字应该是打错,应该是「水热性」,「非如水热性,或彼此岸或长与短」,这一句话或许以另外一种方式来解释,会比较容易了解,也就是「非如水热性」这当中的「待因缘」先将它划掉,改成「非如水热性,或彼此岸或长与短需待因缘」,在短的後面加上「需待因缘」或许会比较容易了解这一段文,非如水热性,或彼此岸或长与短需待因缘,当知说此名为自性。首先我们看到第一句话,「三世无乱非由新造作火之本性」,这当中的「三世」是谈到了过去、现在以及未来这三世。所谓的「三世无乱」是谈到了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皆没有例外。没有什麽例外呢?「非由新造作火之本性」这当中是谈到了火的本性,火是热的本性这一点,不管在过去、现今、未来皆没有任何的例外。火它本身是热的这一点,是不需要观待因缘的,也就是这当中不需要观待因缘,最主要是要强调「火」在形成的当下,它的本质就是「热」的这种本质,它的本性就是「热」的这种本性,而并不是说「火」刚开始形成时它是「冷」的,接下来透由外在的因缘,火它才办成「热」的,并不是如此。火热的这种本性,是一开始在形成的当下就形成的。所以就有谈到,「三世无乱非由新造作火之本性」。「此非先无後新生起」火是热的本性这一点,并不是先无後有的。「非如水热性,或彼此岸或长与短需待因缘」,火是热的本性的这一点,并不如同水热,也不如同彼此岸,也不如同长与短,是必须要观待因缘才能够形成的。以水「热」而言,水是必须要加「热」,水它本身才会变成热的。「彼此岸」所谓的彼岸跟此岸这两者,也是在相较之下、相对之下,才能够形成的。相同的道理,长与短也是如此,这些法的形成都是必须要观待他者,或者是观待其他的因缘才有办法形成。但是「火」是「热」的本性这一点,并不如同水热,也不如同彼此岸,也不如同长与短,是必须要观待因缘,这都不需要,「当知说此名为自性」,而「火热」的这一点,也可以称之为是火的自性。所以这一段文当中最主要强调的是,之前我们所谈到的自性,它是在一种不需要观待因缘,不需要透由因缘和合的情况之下,就有办法形成。也就是法在形成的当下,法之上的空性,也就是它最究竟的本性,在此同时就已经形成了,它就如同火热的这种本性。火如是自性为可有耶?火的这种自性是存在的吗?这当然是存在的,然此亦非由自性有亦非全无。虽然火之上的这种自性是存在的,但它并不是以自性有的这种方式而安立,虽然不是自性有,但也并不是完全不存在的无,而谈到「然此亦非由自性有亦非全无。」「无」旁边的标点符号应该是打上句号。

下一段,虽然如是,为令闻者离恐怖故,增益强说世俗中有。」在这当中就有谈到,为了令听闻者能够远离恐怖,「增益强说」这个名辞,因为《明显句论》的原文是以梵文,也就是当时的印度文所诠释的缘故,当时的印度文在翻译成藏文的时候,会以「增益强说」的这个名辞来翻译当时的印度文,不知道原文当中的意思,是不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呈现出来?所以我们现今用的《毗钵舍那》的版本,应该是从藏文翻译成中文的缘故,所以在中文当中也是以「增益强说」的这个名辞来作解释,这一段的文,它的文义在下面当中宗大师会作介绍。这当中有谈到「世俗中有」,以胜义谛本身而言,胜义谛是世俗有,但是为了令某一些的人,能够远离内心当中的怖畏,所以要特别的强调它是世俗有,但是这一段文从原文来看,从字面上来解释会有一些不恰当的地方,不管怎麽说在这一段文当中的内涵,宗大师在下面就会作一个解释。即於此性亦破自性说名言有。这当中的「自性」是有谈到,之前所谈到的这个自性,是必须要破除自性成立当中的自性,而说名言有。实际上胜义谛,或者是之前所谈到的自性,也就是诸法之上的本性,这一点是要破除自性成立当中的自性,而来安立所谓的名言有。若谓此说为断闻者恐怖故,增益说即不许有,此不应理。这时他宗就对於之前最後的一句话提到说,如果是为了某一些听闻者,为了要让他们能够断除内心当中的恐怖,为了要去除他们内心当中的恐惧感,而「增益」。所谓的「增益」平常的这个名相会用在,对於不存在的一法,我们执着它是存在,或者是不存在的一法,我们将它安立,或者是解释成存在的话,我们会用「增益」的这个名辞,所以他宗就是对於原文当中的这个名辞,而提出了问难。如果是为了某一些听闻者,而刻意的宣说「胜义谛是世俗有」的话,那是不是表示胜义谛本身并不是世俗有。也就是说你讲这一句话「胜义谛是世俗有」似乎是有目的,也就是为了让某一些听闻者,要去除内心当中恐怖的缘故,而特别的强调「胜义谛为世俗有」。他认为说,如果是在特别强调,有目的的话,是不是就表示胜义谛本身并不是世俗有呢?此不应理。自宗就回答说,并不能够以这样的一种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余法皆是为彼假说,彼亦应无。如果是有目的所宣说出来的法,皆是不存在的话,实际上有很多的法在宣说的当下皆是有目的的,那你难道能够说,因为有某一种的目的所宣说出来的法,就是完全不存在的吗?并不能够以这样的一种角度来探讨一件事情。

而以上我们所为大家介绍的这个部分,大部分都是引用月称菩萨所造的《入中论》,或者《入中论》的自释论,以及《明显句论》当中的原文来作介绍,对於宗大师他自己本身的见解而言,宗大师只不过是做了一些简单的介绍,最主要引用的论典是月称菩萨所作的这些论典。之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的是,自宗当中「正明所破」的这个部分。在还未进行之前,这当中还有 一两 页,在这一两页结束完之後,我们就会正式的为各位介绍自宗当中「正明所破」的这个科判内容。今天的这堂课就上到这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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