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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萨戒品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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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5 08:55:48
學習次第 : 进阶

菩萨戒品释(第3讲)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日宗仁波切

中译:如性法师

398222 下午 高雄

首先我们先看到《律仪二十颂》的原文,背弃大乘菩萨藏,爱乐宣示相似法。这个部分是提到了《菩萨地论》当中,所宣说的第四条他胜罪。接下来看到《菩萨戒品释》当中第101页,论曰:若诸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相似正法,於相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是名第四他胜处法。这个部分,首先一开始就提到了「若诸菩萨,谤菩萨藏」,诽谤菩萨藏,诽谤大乘法,这是第一个部分。接下来「於相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

有一些相似法有可能以自己的角度揑造出来,「或随他随」或者是被其他的人所影响,「爱乐宣说开示建立相似正法」,因此到最後自己也很喜欢,甚至也很喜欢对别人宣说这一方面的法类。此中分二。第一谤大乘有二:一所谤事,诽谤的对象,谓总开示甚深广大菩萨法藏。这个部分,它必须要具备有「甚深」以及「广大」这二个部分。如果仅诽谤这当中的其中一部分,不论是诽谤甚深的部份,或者是诽谤广大的部分,它都不会触犯所谓的他胜罪。比方有一些人,他并不认同大乘法里面所宣说的空性义理,而对於这一方面的法类而加以诽谤,这个部分并不会触犯这边所提到的他胜罪。所以所诽谤的对象,它是必须要具备有甚深以及广大这二个部分的菩萨法藏。二诽谤之理,如下所说,而爲诽谤。诽谤的这个内涵,在下文当中会提到,最主要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说」的这种诽谤法。

在之前我们提到诽谤大乘法,诽谤的方式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说」的这种邪说。这种邪说,过去在印度某一个时间点也曾经兴盛过。很多的人认为佛在示现涅盘之後,并没有宣说大乘的法类,因此之後所谓的大乘法,并不是佛亲口宣说的。这样的观点不仅在过去,甚至在现今很多小乘的国家,有很多的人也都有这样的邪见,认为大乘的法类并不是佛亲口宣说。就连世亲菩萨,刚开始他是一位小乘行者时,他也持这样的见解,认为大乘的法都不是佛亲口宣说的。而这些法类,他甚至说都是厉鬼所说的,就连龙树菩萨也都是厉鬼的化身等等,他们当时所持的见解就是如此的。但是这一切的见,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是邪见。所以这个地方,有提到诽谤大乘,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说」的这种邪见。

    接下来,二宣说相似法分二,这个部分是提到了「宣说相似法」,在之前是「诽谤大乘法类」,接下来宣说相似法,又分二:一所说事,诸余释论,皆未明说,唯《传释》云:「或小乘法,或外道法。」藏文原文在《传释》的这部论典当中,原有的藏文它是指「或少分法,或外道法」,这个地方法尊法师将它直接翻译成「或小乘法」。在《传释》的这本论着里面有提到,「或少分法,或外道法」,这边的少分法指的就是小乘法。然论是说相似正法,非是说爲相似大乘,但是在论典里面有特别谈到,「爱乐宣说开示建立相似正法,於相似法」,它没有提到「非是说为相似大乘」,它这边提到的是「相似正法」,并没有提到「相似大乘」。如果正文当中提到了「相似大乘」的话,确实如同《传释》里面所说的,宣说很类似大乘法类的小乘法,或者是外道法,这都是不对的。但是由於在正文当中,所提到的是「建立相似正法」,所以这个地方不应该把小乘法也涵盖在其中,因为小乘法它属於正法当中的一部分,所以这里面正文就提到了,「然论是说相似正法,非是说相似大乘」,故是一切随顺黑法。因此这个地方所说的相似法,指的是「黑法」,也就是外道法,或者是随顺外道法的这些法类,并不包含小乘法。二宣说之理,以什麽样的方式来说呢?谓自於此法,深生爱乐,爲他宣说,又将他人安立其见。自己本身深爱此法,就是深爱此相似法,不仅如此,为他人宣说,使他人也相信此相似法,而生起一种邪见。接下来,总摄此义,《律仪二十颂》云,这个地方的翻译,跟我们之前所看的翻译的版本并不一样,法尊法师在这个地方所翻译的用辞提到了,「谓由猛利惑,失坏戒律仪,其罪有四种,意同他胜处。由贪利敬故,自赞而毁他。於有苦无怙,悭不舍财法。由忿不受他,谏谢而打他。谤毁於大乘,宣说相似法。」

接下来第102页,猛利惑者,在《律仪二十颂》的第一句当中「谓由猛利惑」,这当中的猛利惑指的,谓上品缠。这个部分在下文会广介绍。言其罪者,「谓由猛利惑,失坏戒律仪,其罪…」这当中的「其罪」,指的是什麽呢?谓具律仪菩萨之罪。也就是之前受持了菩萨的律仪之後,如果没有办法如实的来持守,透由具备了上品缠所需具备的四个条件,而犯了他胜罪,「谓具律仪菩萨之罪」这时候称这四种的罪为他胜罪。「其罪有四种」而他胜罪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四种。觉贤论师云:「由犯他胜失坏律仪,故名他胜。为什麽犯了这四种的罪,称之为是犯了他胜罪呢?「由犯他胜失坏律仪」因为犯了以上的这四种的罪,会使之前所获得的菩萨律仪完全消失的缘故,所应该断的相违品它获胜了,而能够斩断的对治品,也就是律仪本身,呈现出失败的状态,所以变成是「他胜、我败」,所以称之为是「他胜」。也就是犯了他胜罪之後,之前所受持的菩萨律仪,会在此同时完全消失的缘故,被他方所战胜,因此称之为是他胜罪。唯就同是失律仪因,名同他胜,非一切同。这个地方会有提到,比丘所必须要断除的他胜罪,跟我们这个地方菩萨戒里面所提到的他胜罪,名称虽然是相同的,但是它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所以这个地方「唯就同是失律仪因」,就比方如果一位比丘他犯了他胜罪,这时他的比丘戒会完全消失;相同的,受持菩萨戒的行者,如果犯了以上的这四种他胜罪,他所受持的菩萨戒,在此同时也会完全的退失,所以「唯就同是失律仪因,名同他胜」,所以在菩萨戒的戒条当中,前面的四条,我们称之为是「同他胜」,很类似他胜罪的四种罪。「非一切舍」这个字,或许改成是「同」会比较恰当,「非一切同」也就是它并不是与比丘戒他胜罪的内涵完全相同的。

接下来看到下一段,非如比丘犯他胜已,无可重受,此可重故。」在菩萨戒的他胜罪,跟比丘戒的他胜罪,最主要的差异点在於,比丘戒的他胜罪是没有办法重受的,但是如果犯了菩萨戒的他胜罪,是可以再重受菩萨戒,这个地方是有差异。因此在菩萨戒所称的他胜罪,可以称之为是「四他胜」,或称之为是「同他胜」都可以。接下来看到第104页,余论所说,这个部分先看第107页。《集菩萨学论》摄诸根本罪,颂云:在《集学论》当中,以《虚空藏经》作为依据的经典,并且在《集学论》里面有提到其他不同的他胜罪。这个部分,在《律仪二十颂》并没有提到,所以在这个地方作一个补充。这里有提到:

  劫夺三宝物,说爲他胜罪。若诽谤正法,佛说爲第二。

  虽犯戒比丘,夺袈裟捶打,若令入狱禁,及降其出家。

  造作五无间。执持邪倒见。毁坏聚落等,佛说爲本罪。

  於未净修心,有情说空法。已入佛乘者,遮止大菩提。

  令舍别解脱,安立於大乘。执谓有学乘,不能断贪等,

  亦令他受待。赞说自功德,爲利养恭敬,赞颂而毁他。

  谓我得甚深,而倒说妄语。令治罚沙门,施与三宝物,

  及受其施与。令舍奢摩他,正住诸财宝,惠施读诵者。

  此诸根本罪,是大地狱因,对虚空藏前,梦中当悔除。

  弃舍菩提心。不忍悭贪故,不施诸求者。若勤求欢喜,

  不忍恕有情,由忿打有情。由惑及顺他,宣说相似法。

这个地方,是《集学论》依《虚空藏经》的内容,所说的菩萨戒的他胜罪。接下来,看到第110页,由於宗大师所造的《菩萨戒品释》并没有引《虚空藏经》的原文,所以接下来《虚空藏经》原文的部分,在这个地方就不作讲说。

我们直接看到第110页,初他胜,谓不与取三宝物他胜。此中分六:一、物主。经中唯云:「若塔、若僧、若四方僧。」言塔双显佛及佛法,故爲三宝。首先在《集学论》当中所说到的第一条他胜罪,是「不与取三宝物他胜」。这个地方又分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物主」,不与取的这个东西,也就是所要偷的这个东西,它本身是属於谁的?「经中唯云」在经中只有谈到「若塔、若僧、若四方僧」,但是更进一步的来解释的话,「言塔双显佛及佛法」在经中所谓的「塔」,它就是已经包括了佛以及佛法这二个部分。「故为三宝」所以这个东西它本身,是属於佛法僧三宝的。此中佛者,谓佛如来,或形像等。而这当中的「佛」并不局限在於真佛,也包括了佛像。法谓教法,或证正法。而佛法僧三宝当中的「法」,它包含的是教、证二法,「教」包含了佛所宣说的三藏,或者是「证」正法。言若僧者,谓有简别。四方僧者,谓无简别。这个地方有提到的「若僧」以及「若四方僧」,「僧」指的是「谓有简别」,这当中的「简别」指的是特定的僧众,也就是特定的对象。比方说得到圣道的僧众们,所以这边的简别,最主要指的是有特定的对象,有特定的僧众。「四方僧者,谓无简别」而四方僧指的就是,并没有指特定的哪一些的僧众,并没有指某一些的对象,而是指所有的四方僧众,所以这个地方提到了「言若僧者,谓有简别。四方僧者,谓无简别」。

「又若异生须四比丘,若是圣者,一补特伽罗亦名僧伽」,以另外一种的角度来解释的话,如果是以「异生」,也就是凡夫的角度来安立所谓的僧,就如同戒论所提到的,必须要具备有四位比丘以上的团体,才能够称之为是「僧宝」,所以这里面又提到了「又若异生须四比丘」。「若是圣者,一补特伽罗亦名僧伽」,如果这个对象他是已经获得圣道的圣者,纵使他只有一位,纵使他只是一位补特伽罗,但是他还是有资格称之为是「僧伽」,或者是「僧宝」。简单的来说,佛法僧三宝的僧宝,并不局限在於出家众,如果在家居士他能够透由修道而获得圣者道,这时候纵使他是一位在家居士,但是他还是有资格称之为是僧宝。如果以出家众而言,如果没有得到圣道,必须要具备有四位比丘以上的团体,才有资格称之为是僧宝。所以这地方就作了凡夫以及圣者的区别,而提到了,又若异生须四比丘,若是圣者,一补特伽罗亦名僧伽。言三宝者,不可执如余论所说,这个地方所提到的三宝,跟《现观》的论着当中,我们在介绍三宝时所提的三宝,并不完全相同。谓实如来,无漏灭道,诸圣有学,以说塔庙及四方僧故。一般《现观》的论着在介绍三宝的时候,所谓的「佛宝」指的就是真佛,而「法宝」指得是无漏的「灭」以及「道」的功德,而「僧宝」最主要指的对象是获得圣道的这些圣者,「诸圣有学」但是这个地方所提到的三宝物当中的三宝,指的并不是《现观》的论着当中所提及的这些三宝,为什麽呢?「以说塔庙及四方僧故」因为在这个地方有特别的强调「塔庙」,也就是供到庙里面,供到寺院里面的这些东西,都包含在里面。「及四方僧故」也就是并没有特定的僧众,也就是没有特定的对象。又云:「或夺塔物,或夺施僧,及四方僧。」此显物主非定须三宝,随一即犯。所以在论文有提到,「或夺塔物,或夺施僧,及四方僧」,这边有加上「或」这个字,就表示不与取的这个境,它不一定是同时要是佛、法、僧三宝之物,「此显物主非定须三宝,随一即犯」只要是佛法僧三宝当中任何一宝,所拥有的财物,如果去偷拿都会触犯所谓的不与取三宝物的他胜罪。接下来,二所取物。经无明文,故田舍等处所,及饮食乘等随一资具。这个地方所取的物,在经典虽然没有很清楚的讲明出来,这当中包含了田,或者是房子等等处所,以及饮食、车乘等东西。物量大小,亦无明文,这个东西它到底要多大,才能够造所谓不与取的恶业呢?这个当中也没有讲清楚,义亦难定,其实这一点是很难断定的,当如何量,成不与取业道,即以彼量爲下边际,堕资具数。

接下来看下一段,又云「施僧。」故随物主,摄未摄持,犯罪皆同。由其回施三宝随一,即彼爲主。这个地方有提到,如果这个东西,已经是别人打算要供养给三宝,或者是供养给某一间寺院的僧宝,供养给某一间寺院的僧众时,「摄未摄持」不管所供养的对象,三宝也好、僧众也好,他们知不知道这个东西是供养给他们的,或者他们还没有拿到手上,所以提到了「摄」以及「未摄」这二个部分。「摄」就是他已经知道了,这是属於他的东西,「未摄」可能是别人供养出来,但是他还没有拿到手的这些东西。「犯罪皆同」纵使对方他没有想,这个东西是属於我的,但是在这个途中,把这个东西拿走的话,所犯的罪是相同的。「由其回施三宝随一,即彼为主」因为供养的人已经有意愿,把这个东西供养出去,所以这个东西的拥有者,也就是三宝,不管是佛法僧任何一宝,都成为这个东西的拥有者,因此提到了「即彼为主」。

三能盗人。盗僧物时,要须自未堕彼僧数。这个地方提到了,盗者本身所必须要具备的条件,「盗僧物时,要须自未堕彼僧数」,如果要盗取某一间寺院僧众的财物,盗者他必须不是这间寺院里面的僧众。因为如果他是这间寺院里面的僧众,假设这间寺院里面有五个出家众,他属於这间寺院里面僧众的一部分,其实他所盗的财物,所盗僧众里面、所盗寺院里面的财物,有一部分是属於他的,也就是这五个人所共同拥有的财物。所以这时候,就不符合这边所说的这个条件,虽然他偷了这些东西还是有罪,但是并不符合这边所谓的他胜罪,所必须要具备的条件,因为这里面有某一部分的东西是属於他自己的。所以这个地方特别强调了,「盗僧物时,要须自未堕彼僧数」,自己并不是要偷盗的对象,自己不是这当中的一部分。

四意乐。分二:一想,若发起心有差别者,须不错乱。若无差别,犹预以上,须无错乱。意乐当中首先提到的是「想」,所谓的「有差别」指的是「别相」,「无差别」指的是「总相」。但是最主要的,不管从别相,或者是总相,盗者本身必须要具备有什麽样的想法呢?他必须要具备有「无错乱」的这种想法。也就是他知道要去偷什麽东西,而不能在内心生起这种错乱的想法,如果有错乱的想法,纵使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但是它还是不符合这边所说的条件,所以盗者本身他的想法,必须是无错乱的。盗有错误不成业道,是不与取总教义故。如果在盗的同时,盗者本身有错误的想法,也就是他自己的想法产生了错乱的话,「不成业道」也就是他的盗业并没有办法圆满。「是不与取总教义故」这个在介绍不与取的这些论典当中,都有详细的讲到。二发起心,这个地方最主要提到的是动机,谓三宝物,非自能主,欲令离彼。所谓的动机指的就是「非自能主」,虽然这些东西,并不属於自己所拥有,「欲令离彼」但是希望这些东西能够远离三宝,而成为是我所拥有的,这个是盗者必须要具备的动机。

若以悲愍等心爲利他故,而行夺取,如下所说有无犯时。这旁边的标点符号,应该是改为句号。如果以悲愍为出发点,而来盗取别人的东西,「如下所说有无犯时」这一点在下面的会提到,并不会触犯所谓的根本堕。因为他的心念,是以悲愍,以利他作为出发点,并不是以贪,或者是以种种的烦恼作为出发点,所以他是不会犯下根本堕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方有一位菩萨,知道对方拥有钱财,拥有权势,但是这位菩萨透由智力,可以知道对方不会善巧运用他所拥有的这笔钱财,甚至会把它用在不正当的地方,而伤害很多的人。所以这时候,为了让对方以及其他的众生们不要受到伤害的缘故,内心生起了悲愍他人的这种悲心,以利他作为出发点,而将对方所拥有的财物偷过来的时候,拿过来的时候,并不会犯下偷盗的这种罪,所以这里面有提到「若以悲愍等心为利他故,而行夺取,如下所说有无犯时」,并不会犯下根本堕。如果菩萨以悲作为出发点,拿了别人的东西,他是不会犯根本堕的,因为以菩萨戒本身来说,根本堕是没有开许的。所以在下面就有提到,虽他律仪诸根本罪,於余律仪容有开许,这个地方的标点应该是改成逗号,然此律仪诸根本罪,即於此律定无开许,所以以菩萨戒本身的根本罪而言,从菩萨戒的戒条来说,它并没有任何的开许,所以菩萨本身如果持的动机,是以悲愍利他为出发点,而夺取别人的财物,这并不会犯下这边的根本堕,所以提到了「然此律仪诸根本罪,即於此律定无开许」,故此要爲自夺,或以染污心而爲发起。所以这个地方有特别的提到,偷的动机,必须要以染污心,也就是烦恼作为动机。有说须贪,然不决定。有一类的学者,认为所必须要具备的动机,必须要具备贪的动机,但实际上并不一定。

五加行。经云:「自夺或教他夺。」故若自作及教他作,皆成违犯。在经中有提到,不管自己去夺取他人的财物,或者是教别人去夺取这些财物,自作或者是教他作,都会违犯此他胜罪。又若暗窃,或以力夺,亦皆成犯。不管是偷偷摸摸的去拿,或者是用施压的方式,把这个东西拿过来,在别人不愿意给你的情况下把它拿过来,其实都已经犯了这个部分的他胜罪。如旧译云:「窃夺三宝物。」六不与取量。不与取到最後,究竟是什麽样的状态?谓起得心。如果在拿到这个东西之後,内心觉得「我已经得到了这个东西」,就表示不与取的这个量已经成了。此中夺佛物等,有三他胜。如果将这一条他胜罪,以佛法僧三宝的角度来区分,可以分为三条;如果把三宝总摄为一,这边它的他胜罪是以一条的方式来介绍的。

接下来翻到第107页,劫夺三宝物,说爲他胜罪,这是第一条他胜罪。第二条,若诽谤正法,佛说爲第二。接下来请翻到第111页,第二他胜,谓诽谤正法他胜。此中分二:一所谤之正法,经云:「或说声闻出离,或说独觉出离,或说大乘出离,若自诽谤,若令他灭,是名第二根本重罪。」言或者,谓显随一。随谤三乘,相应之经。这个地方有提到所诽谤的法,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声闻、独觉以及大乘三藏,不管是自己亲自去诽谤,或者是令他人诽谤,都犯了第二根本重罪。所以这当中为什麽要特别的强调「或」,谓显随一,也就是诽谤这三者当中的任何一者,都会犯下诽谤正法的他胜罪,「随谤三乘,相应之经」。又诽谤大乘法时,说谤甚深或广大神力一分大乘,犯恶作罪。在提到诽谤大乘法的时候,之後会说「谤甚深或广大神力」,这当中的「广大神力」指的就是广行的部分。如果在诽谤大乘法的时候,是诽谤甚深,或者是诽谤广行当中的一部分,并不会犯下他胜罪,而是犯下了恶作罪,所以这边提到了「犯恶作罪」。

接下来,而《菩萨地》与此论,说谤大乘是他胜罪。故此之大乘,要双宣说甚深广大二分之经。所以如果所造的罪,是属於大乘罪,这时候所诽谤的法,以大乘而言,它要同时具备甚深以及广大这二个部分。如果只具备其中一部分,或者是只诽谤其中一部分,它都不能够称之为是他胜罪,只能够称之为是恶作罪。如是声闻出离,谓说四谛。独觉出离,谓说十二缘起小乘法藏。若谤一分小乘义亦犯恶作,如谤大乘。相同的,诽谤小乘法,不管是声闻,或者是独觉,不管是四谛的法类,或者是十二缘起的小乘法类,在诽谤的时候,「若谤一分小乘」如果只是诽谤这当中的一部分,所犯的罪称之为是恶作,「如谤大乘」这一点就跟诽谤大乘是相同的。若作是念:谤一分大乘经义犯恶作罪,谤声闻独觉出离,犯他胜罪,不应正理。以谤前者较谤後者,罪尤重故。这个地方有提到「谤一分大乘经义犯恶作罪」,如果诽谤的对象,是大乘经当中的某一个部分,之前提到所犯的罪,称之为是恶作罪。「谤声闻独觉出离,犯他胜罪」,但是如果诽谤了声闻以及缘觉的教义,当下所犯的罪,称之为是他胜罪。这时他方就提出了问难,他觉得这一点是不合理的「不应正理」,为什麽呢?「以谤前者较谤後者,罪尤重故」,因为前者谤大乘某一部分的教义,所犯的罪是比较重的,「以谤前者较谤後者,罪尤重故」所以他认为前面的那一者,不能够称之为恶作,因为恶作跟他胜罪,从名相上来作比较,他认为犯他胜罪所造的恶业是比较大的。这个地方就作了回答,答曰:无过。随於上下任何律仪,皆不定依罪重罪轻,制重制轻。其实佛在制定戒律的时候,「皆不定依罪重罪轻,制重制轻」,不完全是依罪的轻重来制定戒律的,并不一定是依罪的轻重来制定戒律的内涵。比方以别解脱戒「破和合僧」的这一点,它是属於五无间罪,他所造的罪业是非常深重的,但是在比丘戒当中并没有把「破和合僧」的这一种罪列入他胜罪里面,所以并不是以罪业的轻重,来作戒的一种制定。佛在制戒的时候,并不是完全依靠罪的轻以及罪的重来制定戒律的,所以这个地方并没有任何的过失。

接下来的原文,仁波切在这个地方并没有作特别的介绍,所以看到第112页,最後有提到,此有谤大乘等,三他胜罪。这一条的他胜罪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谤声闻、谤独觉以及谤大乘藏三藏的三种他胜罪。如果总摄在一起,就是这边所看到的诽谤正法他胜,如果详细的来分,这当中的正法又可以分为:声闻的正法,独觉的正法,以及大乘菩萨的正法。接下来翻到第108页,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虽犯戒比丘,夺袈裟捶打,若令入狱禁,及降其出家。这是第三条他胜罪。接下来看到第112页的原文,第三他胜,谓损害出家他胜。此中分二:一所害境。所损害、所迫害的对象包括了,经云:「随佛出家,或受学处,或未受学处,或犯尸罗,或具尸罗。」颂中亦有虽字,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在经中有提到「随佛出家」,不管是有没有受出家的学处,或者是有没有好好的持守律仪,所以这当中有提到「或」的这个字。「颂中亦有虽字」,在《根本颂》也有提到「虽犯戒比丘」,它有用「虽」这个字眼。不管是在经中提到了「或」,或者是《根本颂》当中,用「虽」的这个字眼,最主要表达的是「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在《根本颂》字面上提到的是犯戒比丘,但实际上它包含了没有犯戒的比丘,也就是总的来说,现出家相的这些法师,这些比丘们。所以这个地方有提到「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它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而已,其实它包含的对象有很多个。

二如何损害。分二:一发起,这边的「发起」最主要就是,在还没有造业前的内心动机,发起,谓於彼境损害意乐,即杂染心。最主要在这边的心态,是以烦恼为主的,想要伤害对方的这种意乐、这种心态。二加行,谓夺袈裟,逼令还俗,降其出家,随行一事。不管是你夺取出家法师他们的袈裟,并且逼迫他们还俗,就是逼迫他们一定要以在家人的相,一定要显现出在家人的相等等「随行一事」。又说捶打、禁闭、令舍命根,不管更进一步的,捶打这些现出家相的法师,或者是把他们关在某一个地方,甚至「令舍命根」,使他们失去了生命,犯他胜者,是捶打伤害损恼他胜所摄。後面的这个部分提到的是捶打、禁闭以及令舍命根,这个部分的他胜,就如同之前在《律仪二十颂》所提到的「内怀忿恨复捶打」,它是包含在这个部分的,所以是有提到「是捶打伤害损恼他胜所摄」。又夺袈裟,物主是出家有律仪者,须未满足四比丘数。若满四数,则是第一根本罪摄。这个地方有提到了「夺袈裟」,夺袈裟的对象,也就是物主他本身必须是现出家相,而且他本身有持守出家的律仪,「须未满足四比丘数」,并且物主本身,并不满四位比丘,如果满四位比丘,就等於是我们之前所提到的第一他胜罪,也就是不与取三宝物他胜罪,所以「则是第一根本罪摄」。此有夺取袈裟,及逼降出家二他胜罪。第三条他胜罪简单的来分,又可以分为二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以夺袈裟的这个部分来作解释;第二个部分,就是强迫他人还俗,并且现出家人的这种面相。这个部分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这二个部分。

接下来第108页,造作五无间,就是第四条他胜罪,请翻到第113页,第四他胜,谓作无间罪他胜。这当中最主要提到的是五无间罪,有弑父母及阿罗汉、破和合僧、出佛身血,五种无间根本重罪。这里最主要提到的是,造作五无间罪的内涵。又除破僧,其余四罪,是《菩萨地》第五他胜所摄。五无间罪当中排除了「破和合僧」,剩余的四者,也就是提到了杀父、杀母、杀阿罗汉以及出佛身血,这四点是《菩萨地》第五他胜所摄。在《菩萨地》以加行的角度而言,他胜罪可以分为八种,在八种当中的第五种,是提到了「内怀忿恨复捶打」的这个部分。所以五无间罪除去了「破和合僧」,剩余的四种的罪,它是含摄在《菩萨地》第五他胜里面,也就是「内怀忿恨复捶打」这一条他胜罪当中。

接下来第五条他胜罪,执持邪倒见,在第113页当中提到了,第五他胜,谓持邪见他胜。这当中的「邪见」指的是,谤无黑白业果,前生後世,最主要比如诽谤业果,诽谤三宝,诽谤有前後世的这种邪见,是这个地方所强调的邪见,略起此见,即断善根。如果心中生起诽谤业果、三宝、前後世等诸多的邪见,在生起邪见时,就断除了过去累生累劫所造的许多善根。这里面所谈到的邪见,是诸多恶业当中,过患最严重的一种恶业。它不仅在生起的时候,会让内心产生邪见,并且透由邪见的力量,会使过去所造的一切的善根,在此同时完全的摧毁,所以这是非常严重的一种恶业。故受行十不善及教他受行,非定须之支。由於邪见它本身所带来过患无穷,所以第五条他胜罪,并不须要在此之外,再造其他的十恶,或者是教他人受十恶,也就是教他人去作十恶业等等,「非定须之支」这并不一定是需要的条件。也就是当我们的内心,生起了这个念头,并且在嘴巴上说出来「我不信业果,不信三宝」的这些语句,实际上他就已经犯了第五条他胜罪,他并不需要再去造其他的十恶,或者教别人去造这些十恶业的内涵,本身在生起邪见的当下,就已经犯了第五条的他胜罪。

在菩萨戒当中,十八种根本堕里面,有二种的根本堕是不需要具备有上品缠,而在造作的当下就已经会犯他胜罪的,其中一点就是「执持邪见」,另外一者是「弃舍菩提心」。这二者是不需要具备有四种条件的上品缠,在生起这种心态的当下,就会犯他胜罪。也就是内心生起了诽谤业果、三宝、前後世的邪见,或者内心生起想要弃舍菩提心的念头时,不管有没有具备上品缠所需要具备的四种条件,在此同时都已经犯了菩萨戒的根本堕,所以这是非常危险,而且是需要注意的部分。其他的十六种根本堕,必须要具备有四种条件所符合的上品缠,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如果造作了以上所为各位介绍的这个行为时,才会犯所谓的根本堕,或者是造他胜罪。除此之外,没有具备四种条件的上品缠,与中品缠,或者是下品缠,他并不会完全造作他胜罪,也就是在此同时他的菩萨戒,不会完全的退失。

    接下来第六条他胜罪,在《根本颂》当中,毁坏聚落等,佛说为本罪。在第114页的正文里面有提到,第六他胜,谓坏处所他胜。此中分二:一所坏处所,谓村、城、邑、国,四中随一。这个地方,所破坏的处所,它包含了村、城、邑、国。「村」跟「城」相较之下,城大於村,邑又大於城,国又大於邑,後後是比前前的范围要来得更大。但是这个地方,所要破坏的处所,是村城邑国当中的其中一项就可以了,「四中随一」。二能坏中,一发起,首先是提到了破坏的动机,谓以染污心坏彼意乐。这个地方是提到了以烦恼的心作为动机,然後生起想要破坏这些土地的这种不好的心态。如果是一些具量的菩萨们,就如同之前所介绍的,他知道在这个地方所住的这个人,如果暂时不把他驱离,不把他赶走,他可能会造很多的恶业,伤害很多其他的有情众。所以在以善业,就是以善念,或者是以「悲」作为动机,来破坏对方所住的这个场所,并不符合这边所说的条件。所以这个地方,「能坏中」他的动机最主要是以染污的心,想要破坏他人的这种烦恼心作为动机意乐。二加行,谓随以何种摧坏方便而行摧坏。这个部分就很简单,用各式各样不同的方式,看用什麽方式能够将这个地方铲平,他就用这种方式将它摧坏。

又《集经论》,引前五罪爲国王罪,及以第六而爲第二,无间以前,爲大臣五罪,经文亦尔。这个地方有一个诤议,也就是在《集经论》里面有提到「引前五罪为国王罪」,在这个前面,也就是「坏处所他胜」之前,有五条的他胜罪,这当中包含了,第一、不与取三宝物他胜;第二、诽谤正法他胜;第三、损害出家他胜;第四、作无间罪他胜;第五、持邪见他胜。在《集经论》里面,提到了前面这五条他胜罪为国王罪,取名为国王罪。「及以第六而为第二,无间以前,为大臣五罪」,在另外的论典里面,又有提到将第六条的他胜罪,也就是坏处所他胜这一条他胜罪排在第二,之前的第二往下排,「无间以前」在无间罪以前,会有五条的他胜罪;这五条的他胜罪,在某些的论着里面,它会取名为是「大臣五罪」,「经文亦尔」在佛经当中也确实有这样取名。对於这一点过去曾经产生了诤议,有一些西藏的学者,他们认为所谓的「国王罪」是只有国王才会犯的罪,称之为是国王罪,而「大臣罪」就是大臣才会犯的罪,称之为是大臣罪,他们以这样的方式来作解释。但实际的内涵并不是这麽解释的,也就是它并不是以这种方式来作介绍。所谓的「国王罪」,是当时佛在制戒的时候,这种戒条是国王比较容易去触犯的罪,称之为国王罪;而并不是国王以外的人民,永远都不可能造作这样的恶业,不能以这样的方式来作解释。我们只能说,这些罪是国王比较容易去犯下的一种恶业、一种罪,所以称之为国王罪;相同的大臣罪,在某一些的经论里面会取名为大臣罪,这也是因为这些罪,是大臣比较容易犯下的缘故,所以取名为大臣罪。对於这一点的解释,宗大师就是以刚刚为各位介绍的方式来作解释的,所以这个地方有提到「经文亦尔」。

若坏村等中有情之根本罪,是捶打等他胜所摄。如果在破坏这个地区时,如果伤害这当中的有情,所犯的根本罪,或所犯的他胜罪,是「捶打等他胜」所摄,就是在之前《菩萨地论》所说的他胜罪当中第五条所含摄的。若坏其中所有财産之根本罪,则爲第一或第十三他胜罪摄。如果在破坏这个地区时,破坏了这当中,这些人民所拥有的财产,所造的根本罪,或者是所犯的他胜罪,「则为第一」,就是之前所提到的第一他胜,或者是之後所要介绍的「第十三他胜」,这二条他胜罪所含摄。故此是坏处所,有坏村等四根本罪。这个地方虽然提到的是坏处所他胜,但是仔细的来区分,它可以分为坏村、坏城、坏邑、坏国这四种的根本罪。

今天介绍菩萨戒的部分,就介绍到这个地方。因为之前僧团的法师,祈请我能够在三区将百字明咒,以及怙主的咒语的传承,传授给三区的信众们,所以在这个地方,我们就依次的将百字明咒的传承,还有怙主咒语的传承传授给各位。

以上将百字明咒的传承,以及怙主咒语的传承,传授给各位。在怙主的咒语当中又分为了长咒、中咒以及短咒这三种不同的心咒,依次在这个地方,将咒语的传承传给各位。并且在此同时也念诵了怙主的佛母的心咒,以及怙主周围最主要的四位护法的心咒,在此同时都将咒语的传承,传授给各位。

首先我们先提到「怙主」,对一位菩萨或者是修学大乘法,受持菩萨戒的大乘行者而言,在修学大乘法的过程里,会与怙主产生不共的关连性。因为怙主是「悲」所示现出来的一位本尊,也就是观世音菩萨,他如果示现出忿怒相,他会示现出怙主,或者是马头明王的面貌。而且怙主与马头明王,与其他的护法不共之处,在於怙主以及马头明王这二位护法,他不仅能够称之为是护法,也能够称之为是本尊。但是其他的,比如像阎魔法王等这些护法,他就只能够称之为是护法,但不能够称之为本尊。所以从这当中就可以知道,怙主以及马头明王这些护法,他的殊胜之处,一方面他能够称之为护法,也能够称之为是本尊,一方面他是观世音菩萨示现忿怒相,所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观世音最主要是慈悲的化现,对於修学大乘法的人而言,修学怙主或者是修学观世音都是很好的一种方便。

在之前有传授百字明咒,我相信各位都知道念诵百字明咒,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净除恶业。甚至有一种说法,如果能念诵十万遍的百字明咒,它能够净化受戒後,所犯下根本堕所造的种种恶业。这些根本堕里面,包括了密乘的根本堕以及菩萨戒的根本堕。如果在受戒之後,不小心犯下根本堕而造了恶业,可以透由念诵十万遍的百字明咒,将这些恶业净化掉。在论典里面有提到,犯了戒当中的根本堕之後,可以藉由三种不同的方式将罪净化。第一是提到了,如果是犯下了密乘的根本堕,这时候可以再一次的到上师的面前去接受灌顶,并且再一次的受持菩萨戒,透由这种方式,能够净化之前所损害的部分。更进一步的,如果是观修某一位本尊,这个时候要花时间去作长时间的闭关,并且在闭关完之後,修学自入的法门,透由修自入的仪轨而来净化过去所造的罪障。另外一种方式就是之前所谈到的,念诵十万遍的百字明咒。所以在这三者当中,似乎以念诵十万遍的百字明咒,对各位是比较容易作到的。而在念诵百字明咒时,最主要祈请的对象,是金刚萨埵这位菩萨。这位菩萨,我们一般在念诵百字明咒的时候,最主要祈请的对象是这位菩萨,但是百字明咒在配合其他密法的本尊时,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字句,但是它的根本内涵,或者是根本的咒语,念诵的方式就是现今所念诵百字明咒的方式,只不过它会加上其他本尊的名称进去,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所以这是百字明咒的部分。

今天在这个地方,为各位介绍了菩萨戒的某一些戒条,因为时间的关系,并没有办法在这个地方,将所有菩萨戒的戒条,很详细的为各位介绍。之後在台中以及台北,利用周末假期的时间,我会到那个地方为当地的信徒们,介绍菩萨戒剩余的部分。如果你们对这个部分有兴趣,在之後的周末假日也可以到台中,或者是台北来听法,这是相当好的。但是如果没有时间,或者对这个部分的法类,不是这麽有兴趣,也不一定要来听课。甚至如果你们不方便来,也可以看是不是之後,有住持,或者是尼众法师,或者是其他的同修们,他们如果有到台中,或者是台北听课,也可以问问他们,这个部分到底讲了什麽内容?最主要的如果之後,你们有心想要受持菩萨戒,或者是你们受持过菩萨戒,但是不知道该如何来持守;或者是之前没有受持过,但是想对菩萨戒有更进一步的了解,都可以在将来的周末假期的时间来台中,或者是来台北听课,到时我会以详细的方式把剩余的部分,跟各位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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