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寺院的管理與建設問題及回答
東方佛教網
198.問:漢傳佛教寺院的管理制度是什麼?
答:漢傳佛教寺院的管理制度,在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全國代表會議通過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寺院管理辦法》)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條規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內寺院受佛教協會的領導。”
第二條規定:“重點寺院,須按十方叢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團組織。”從而確定了寺院的管理制度和組織形式仍然是叢林制度。
第三條規定:領導體制上,“住持對外代表本寺,對內綜理寺務,班首、執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發揚六和精神,實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8頁)
199.問:寺院的住持如何產生?
答:《寺院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寺院住持,鬚根據選賢任能原則,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主持,經本寺兩序大眾民主協商推舉禮請之;凡全國重點寺院,同時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住持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年老住持體弱不能主持寺務、領眾熏修者,亦可創造條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況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8頁)
200.問:《關於全國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退職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中國佛教自身建設的需要,為了加強寺院的管理和建設,使漢傳佛教寺院主持任職免職更加規範化,1997年3月15日召開的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擴大會議上,原則通過了《關於全國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退職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根據中國佛教協會制訂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為加強寺院的管理和建設,攝受僧眾,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以下簡稱寺院住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和資格:
愛國愛教,遵守法紀,勤修三學,戒行清淨,辦事公道,有相當組織領導能力;
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文化水準,畢業於中級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學水準;
年齡三十周歲以上,戒臘十年以上。
第三條 寺院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寺院住持,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主持協調,經本寺前任住持及兩序大眾協商推舉,經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以下簡稱省佛教協會)審批後禮請之。
在特殊情況下,經中國佛教協會同意,省佛教協會可委派寺院住持。
全國重點寺院及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寺院,住持人選須由省佛教協會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第四條 寺院住持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連任不超過三屆。
七十周歲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況外,不新擔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內因年老體弱,不能主持寺務、領眾熏修者,可提前退居。
寺院住持原則上不兼任。
第五條 寺院住持在任期內如道風嚴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職,經省佛教協會核實後予以免職。免除全國重點寺院及國內外有重大影響寺院住持職務,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第六條 任免寺院住持,均須事先商得相應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七條 住持對外代表常住,對內統理大眾。凡重要寺務,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執事及有關負責人員舉行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寺院如確需設立寺務委員會,主任須由住持擔任。
第八條 寺院住持必須以身作則,領眾熏修,維護常住,攝受大眾。
由歷史形成並延續至今具有宗風傳統和特色的祖庭,其寺院住持,須繼承發揚其宗風。
第九條 住持退職後,應由相應佛教協會統籌安排,量才使用;對年老體弱者,由所在寺院按傳統辦法妥善安置照料。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