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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观宗不许“自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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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6 10:23:47
學習次第 : 进阶

中观宗不许自续的问题  

--佛护、月称的中观宗问题讲座之四  


  这个问题,还是根据着有无自相的问题而派生的。自续这个名词,就是承认诸法各有自相,自由相续发展的意思。用在因明方式上,若是认为不管敌者的主张如何,只要能立所立等由其自相的条件合成,就能引起敌者的比量智。这种说法,便自是自续的因明方式。这里就是要谈谈中观宗是不是应该用这种因明方式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由清辨论师开始提出,而由月称论师划清的。现在先把这种经过介绍一下:先是佛护论师解释中观论诸法不自生句的时候说:诸法不从自生,生应无用故,生应无穷故。这是对数论派所主张的因中有果论提出了两种过失而加以破斥。
  这里也得把数论派的主张略加说明一下:数论派主张一切果法的生起,都是从自性(二十五谛之一)中生起的。自性中已有了一切果法存在,所以叫做因中有果论。但因中的果法,是隐密不显现的,要更由众缘的助力使他生起来的,才能显现为人们所了知。但是已显之後的果法和未显之前的果法,同是一个体性。故就体性来说,是毫无区别的。所以又成了果法自生论
  佛护论师破云:
  诸法不从自生,生应无用故、生应无穷故。诸法已有自体;若复更生,则成无用;若有已复生,则终无不生矣。
  这就是用它未显现位的果法和已显现位的果法同是一个体性的关系,来破它那未显现位的果法既已经有了自己的体性,就用不着再生了。因为生的目的,就是从未得到自体而得到自体。这种已经有了体性的果法若再从缘生,便成了无用而多余的事情。若是说已经有了体性的果法,还须从缘再生过才能显现,那就应该生生不已永远继续生下去,便成为无穷无尽的事了。这再生无用再生无穷的两种过失,是数论派所不能接受的。因为它说:自性中已有的果法必须再生,才能显现出来为人所了知,这是有用的;又说已经显现出来的果法,即不再继续生下去,这是有穷的。但实际研究起来,已经有了体性的东西就不应该再生,如果还要再生,就必定会犯无用无穷的两种过失。这就是佛护论师给数论派提出了两种自相相违的攻难。倘若数论派自己能了解了这两种过失,即知道生是有用生是有穷的,绝对不是从已有自体而生的,也就会放弃了那种不合理的自生主张,会引起了知诸法不是从自体生的正当知识。这也就达到了中论破自生的目的。故佛护论师用很简单的两句话来破数论派自生的主张,并没有用一般因明论的三支比量方式,更谈不到有自相自续宗因喻了。
  清辨论师不了知佛护的不共意趣,他以为佛护和他自己的意见一致,只是认为佛护破自生的方法不够圆满,故加以驳斥。如《般若灯论》云:
  有异释曰,诸法无有从自体起,彼起无义故、又生无穷故,彼不相应。此义云何?以不说因及譬喻故,又不能避他说过故,此破显示颠倒成就过。云何颠倒?谓从他起体过、及生有果过,又生有穷过故、违悉檀多故。
  以上是唐译《般若灯论》文,若据西藏译文,则应是这样:
  佛护释曰,诸法不从自生,生应无用故、生应无穷故,此不应理。未说因喻故,未除他难故,是有便说故。若以返义为所立者,由其法返是谓诸法应从他生,生应有果、生应有穷、故违自宗。
  清辨论师说佛护破自生的语言不够圆满,给佛护出了三个过失。第一个过失是说:佛护破自生的那段话中,没有说明以什麽为因,用什麽为同法喻。也就是说,不合因明论中真能破的方式。这也就是本问题中所讨论的中心问题。第二个过失是说:佛护的那几句话,不能解释数论派所提出的反难。数论派的反难,如《般若灯论》所云:

  复次僧佉人言,汝所立者立何等义?为果名自耶?为因名自耶?
  此有何过?若立果体为自者,我悉檀成;若立因体为自者,与义相违,以因中体有故。如是一切有起,应名为起,汝言不起者,义岂然耶!
  第三个过失,是指佛护的那几句话,容有敌者求过失的方便。既说诸法自生,生应无用故、生应无穷故,则成为你自己是主张生是有用、有穷的了。其有用、有穷之生,既不是自生,便应当成为他生了。
  清辨论师给佛护指出这三个过失,实际他是不了解佛护不许自续因,同时也不了知佛护那段论文只是:给他宗出相违过而破其自生。清辨以为佛护也立破自生之因明量式,又以为佛护亦在名言中许有他生。但自生、他生皆是以有自相为基础的,佛护于名言中是不许有自相,故于名言中也不许他生。反之,正由於清辨在名言中许有自相,故他于名言中也许有他生。这也正是这两派的极大差别之处。
  月称论师对於清辨给佛护所出的三种过失,皆作了详细解答,并说明了真正的中观师是不应该许自续因的。解答第一个过失时,说佛护论师破自生时,不采用自续因喻并没有过失,以破自生时,不用自续因喻,仅给对方指出自宗相违过,也就足以破除对方的妄执,非绝对须用自续因喻故。假若对方已经了知自己所计自生的过失而犹坚执不舍自己的妄执,那麽你纵采用自续因喻,也是不能使其弃舍自生妄执的。在龙树菩萨的中观论中破除对方的妄执时,皆是直出对方妄执的过失而破,并不用因明三支方式,岂能便说龙树的中观论全无破除妄执的作用呢?假如认为,必须用因明的比量方式才算圆满,则佛护论师的那几句话中,已经有足够破自生的他比量方式。例如前说的:
  诸法已有自体,若复更生,则成无用。实已具备组织因明他比量的文义。其量式为:
  芽已成就,不应复从种生;
  已有体故;
  如已显芽。
  这里即以已有体为因,以他所计已显的果法为喻,而用以成立他所计已成就自体的果法,不应更从因生之宗。故佛护的解释,显然没有不说因喻的过失。
  又佛护论师也没有未除他难的过失。因为佛护论师并不许有自相的宗因喻,数论派对许有自相的宗因喻出过,佛护论师没有解答的必要故。若就义理来说:佛护论师对於数论派所提出的反难,已经作了解答。即上面所举的他比量中,以他宗所许已显的果法,不再显者为喻,以他所计已有体性犹未显的果法为宗的有法,以破彼法之再生为宗的後陈法。合起来,破他所计已有体性不显果法之复生,即是所立宗。这对於僧佉人所说的若约果体为自,说不自生,即犯相符极成过;若约因体为主?说不自主,则犯与义相违之过;也就是已经以论敌所计因体为有法而出其相违之过了。
  又佛护论师破自生文,也没有必备许宗返义(即清辨说的此破显示颠倒成就过)的过失。因为破自生时,其他比量中宗返之义(如言陈上正面为不自生,其反面即是自生如正面为无用、无穷,其反面即是有用、有穷,余可例知),复生而有用和有穷,是数论派所自许。佛护论师并不许已有体性的东西复生而有用的和穷,故宗返之义,也唯属数论派自己所许,与佛护无关。

  若清辨所说生应无用、无穷的返义为生有用和有穷应是佛护所许,则佛护应许他生、有用、有穷,那就违背自宗了。这是对於佛护论师的误解。所以月称说:其宗返之义,也唯属於他派,非属我等,以自无宗故。
  但应注意,这只是说前破自生时宗之反义而与自己立论无关,不是说一切破他宗时的返义,自宗皆不许。如对计芽有由自体所成之自性者,破云,芽应不依种生,以由自体有故,此宗因相反的依种生故之因,成立芽无由自体成就之自性之宗,则亦是中观宗自己所许也。

  又应注意到佛护破自生时的宗义,是在说复生,应无用和无穷;不在说生便应无用和无穷。故彼宗法相返之义,是复生,有义和有穷,这只属於数论派的主张,为佛护本人所不许,何得以应许彼义为理由,说佛护违背自宗呢?
  * * *
  上来已略敍述了这个问题发生的过程,现在进而谈一谈中观师不应许自续因的道理。
  中观宗虽然有许多破他宗义的他比量,和成立自宗义的自比量,以及量式中的能立因所立宗等,皆不许是有自相的,所以不是自续因。这在《入中论》中说的很多。龙树菩萨的《回诤论释》亦说,虽无自性,然能成立所立;论文亦说,若谁能有空,彼一切得成(旧译,若人信於空,彼人信一切),又说若我有少宗,我则有彼过(旧译,若我宗有者,我则是有过)。提婆菩萨的《四百论》亦说,有无及二俱,若谁无是宗,虽长时於彼,不能说过失(奘译,有非有俱非,诸宗皆寂灭,於中欲兴难,华竟不能申)。由此可知,不许有自性的能立、能破,实是龙树和提婆的本意。佛护和月称,即本此意而着论,说明中观师不应许有自相的自续因等。
  月称论师在说明中观师不应许自续因的理由时,先就清辨论师的主张加以驳斥,而显示出自续派的宗因,皆是不合中观宗义的。如清辨论师《般若灯论》中解释诸法不自生句时云:
  此方便语(即量式):第一义中诸内入等,无自起义,世所不行;以有故;譬如思。
  月称破云:你在破自生时,加胜义简别(第一义中),是很不合道理的。若就你自宗来说,就在世俗义中也不许有自生义,何必要说第一义中诸内入等无自起义呢。若说是就敌者加的,也不合道理;敌者的妄执自生,无论胜义和世俗,俱应破除。难道他计世俗中有自生,你便不破吗。若说是就世间常人的意思而加的,也不合道理;世间常人,只说从因生果,并不计是自生或他生等,不须破故。这是就第一义中一句後除法的简别语而破。倘若转计指的是前陈有法(诸内入等)的简别语者,那麽你破自生的因明量式中,为是用胜义眼等为有法呢?还是用世俗眼等为有法呢?还是用都无彼二种简别之眼等内处为有法呢?你若说是用胜义眼等为前陈有法者,则这种有法,在你自宗不极成,因为你自宗不许有胜义眼等,你自许胜义无眼等故(凡是中观宗皆不许有胜义眼)。若说是用世俗眼等为有法者,也不应道理,世俗眼等在敌者(数论派)不极成,因为数论派计眼等为胜义有敌,而你那第一义中一语便成了废词。若说是用都无二种简别之眼等内处为有法者,也不合道理;以既非你所主张的不颠倒心所得的眼等体性,又非数论派诸颠倒心所得的眼等体性,这样的眼等内处毕竟不可安立为有故,也是你同数论派
──立敌两俱不极成。
  清辨对此救云:如佛弟子对胜论师,立声无常时,若以大种所声为有法,则在胜论师不极成(犯有法不极成之宗过);若以虚空的德声(胜论六句中的德句摄)为有法,则在佛弟子不极成;故在立彼宗时,都不加任何简别,而以总声为有法,佛弟子和胜论师二者共许为有,不犯过失。今我对数论派破眼等自生时,也都不加胜义或世俗的简别,只取总的眼等为有法,便没有有法不极成的过失了。
  月称破云:你所举的成例,与中观师对数论派的破眼等自在,实不相同。因为佛弟子对胜论师立声无常时,约各别教义的声为有法虽得不到极成的有法声,然佛弟子与胜论派都有由量所安立的声,故可求得极成有法。今你与数论的立论,是不许有自相的中观师与计有自相的异论,如果在立眼等不自生时却离开有自相与无自相而不谈,或离开错乱心所得与不错乱心所得而不谈,则更没有眼等的体性可立为极成有法。故你所举的成例与此处的宗法不相同。由此可知中观师对其他各派不论是立或是破,绝不容许有自续的所立宗。这也应该说是一种原则性的问题。
  从上推证清辨论师所主张的自续所立宗既不能成立,则他所主张的自续的能立因也就不能成立了。因为清辨论师所举的因,也都是以有自相为基础的。中观师乃至於名言中也不应许有自相,这是中观宗基本宗义所在,前面曾重点地说过,不再重复。
  如中观师对实事师(唯识宗以下各派,凡主张诸法有实体的,统称之为实事师)成立芽无自性的时候,这一词,虽是比量式中的有法,但不是自续因所依的有法。因为这时若寻求前陈(因之所依)是怎样有的,与後陈所破的自性,有没有各别不同的义理存在呢?在实事师的思想上是感觉不到有什麽不同的。因为他们认为芽之为有,就是由於有自性,若没有自性,也就没有芽了。但在中观师看来,则有极大的区别,即芽之为有,是由缘起故有,但因缘所生的东西,就绝对不会有自性。故有自性芽之有,是两回事。
  中观师在出因时说:是缘起故。这缘起法之有,在实事师看来也是有自性的,他们以有自性的缘起为因而来成立芽为无自性,这是说不通的。故中观师在未成立芽无自性之前,先须成立:缘起是无自性。成立的方法是要显示出:依仗因缘才能生起的缘起与有自性绝不相容;否则,犯相违过失。因为有自性则不须依赖因缘;既依赖因缘才能生起,便没有独立的自性。缘起无自性的这一主要问题,是贯彻在中观论全文的精神。假若对方能了解到这一主要问题,则其他的问题皆可迎刃而解了。
  这个比量式中的,是缘起因的所依有法。缘起是芽的属性,芽是缘起而有的(在因三相中的遍是宗法性)。这是中观师与实事师二者现量所成立的。认识到缘起因与後陈无自性的关系,则更须知道缘起有自性的相违性,也更须知道有自性无自性是绝对相违的。由这三种认识为先导,才能遣除敌者对芽是否有自性的犹豫,从而起肯定芽定无自性的比量智。这样就达到了立量的目的。但这里面所有的有法,皆不是以有自性为基础,故不成为自续因。又如中观师(应成派)内部,对於某种道理的名义,借用比量方式,引生比量智时,虽有立敌共许之有法等,然也不成其为自续。因为立者和敌者皆不许於所取义自相有不迷乱之量故。此许因三相,皆是由假名安立故。
  由於这个问题,也牵涉到中观宗如何安立现量、比量等。这些问题,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辨别清楚的,暂时搁置不说了。这里所已谈到的问题,也只是提纲挈领而极概括的敍述一些,要想详细了解,可看宗喀巴大师所着的《辨了不了义论》(卷四、五)、《菩提道次第广论》(卷二十一)和《中观论大疏》等。  (原载《现代佛教》1959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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