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藏語初階-佛典藏語實驗班 中華民國寧瑪巴白玉佛學會【供佛點燈】 烏金札西仁波切煙供藥師佛法會
 
 
 
 
 
 
 
弘扬佛法 营销规划 公益VIP申请
 利美园地
网络数字佛学院快速搜寻
地区:
网络数字佛学院分类
精选显密信息
  the unseens tears of himalayan childrens 2
孔瑪智慧眼佛學會
孔瑪智慧眼佛學會
西藏婦女會Tibetan Women's Association
貢將仁波切 歷代轉世
無量壽佛學會
密宗龍欽佛學會
祖古仁欽2007行腳
 

  中论释 九、观本住品   
分享 打印 回响 推到Twitter  推到Facebook  推到Plurk 宁玛部落格總覽 阅读尺
加入会员 HyperLink 论文发表
更新日期:2010/06/06 02:09:57
學習次第 : 进阶

中论释 九、观本住品

 

麦彭仁波切 着 索达吉堪布 译

 

丁九、(观本住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诸行以我与我所空若无众生,则寿命不可得。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虚空之电、如水月亦如阳焰等,宣说了无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多给巴瓦》(为清辩论师所着的一本中观论着)中云:正量部、犊子部、贤道部、郁多罗部(无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别的论师们宣称:补特伽罗是实有的。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陈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陈述他宗):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虽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论师们说道:摄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蕴、触、受、作意等心所(自力能见各自对境事物特殊属性之心所生法,如受等五十一心所)[苦乐],以及其他诸蕴等在内的某种具备主宰能力的领受者,在所领受的见法等存在之前,这种领受者[本住]已经存在。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象这样的领受者——人我或者补特伽罗不是实有的,那麽所领受的见法等又怎麽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等所领受存在之前,诸领受者——人我,也即实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等等,如果天授象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则(其贮积的)财物等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在见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领受者补特伽罗,那麽见法等又由谁来领受呢?无法领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领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庚一、(破领受者我)分三:一、破领受者於一切所领受前成立;二、破领受者於分别所领受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领受者於一切所领受前成立)分二:一、破无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壬一、(破无立我之因):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在所取眼、耳等内六处,以及触、受[苦乐]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麽理由而使作为领受者人我的实有本住,也即领受者成立呢?因为领受者成立的因——见法等都根本不存在的缘故。

如果承许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领受者——人我,在没有外境的时候,又成立所谓的领受者,也即完全具备见法等的领受者存在,则共同的领受者补特伽罗,局部的领受者见者等就不具备立因,如同没有财物也就不存在拥有财物者一样。所谓此为彼因此为彼果此为彼之所领受此为彼之领受者的说法也就无法认定。如果领受者可以另外单独存在,那麽何为领受者,何为所领受呢?如果这样承许,则有非领受者也有所领受,非所领受也存在领受者的过失。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决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辛二、(破领受者於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这里的等,是指见、闻、嗅、触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麽,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麽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麽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的过失。

辛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如果对方又提出:在见法等之前,领受者人我的安立不会成为无因。如云:以名色之缘而曰处。在见闻等法之前,作为色法的四大已经存在,此四大可以作为领受者成立之因。所以,在四大之前,领受者存在。

领受者不可能存在。关於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是彼此观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体性并不成立。若思维其前前的法,也只不过是分别心增上安立的,为通达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诸法所产生的根源——四大,作为其成因,而产生名色聚集的疱(梵音译作遏部坛。密乘入胎经所说胎儿住胎第一位)等。但是,四大之前的领受者——人我[]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领受者不存在。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见等亦应无。

(原译: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进行抉择,能得出眼耳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为领受者人我[本住]的结论,则所领受的见等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见等无本住,今後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原译:眼等无本住,今後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领受者人我在未见之前、正见之时、已见之後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领受的(见法)之前,(领受者)存在的说法已经被驳得体无完肤;其次,如果在(已见)之後存在,则需要有没有领受者的所领受在之前存在,这样也会成为无因,其道理相同的缘故;再次,在(正见的)同时,(领受者)的本体也是不能存在的,对於这一点,我们可按照前面所宣说的:分别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断方式进行破斥。

领受者人我的所谓以及的分别,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显句论》所云:若汝以为:如此这般,岂非确定无人我耶?何人声称:因见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论?汝等岂非以言过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虽乃吾等之主张,然汝等尚未通达其真义也。此言乃因对治与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实之论相左,安立人我以实有之自性者而有之谬论,并遮止於其自性之过分耽着而言,并非为立无实之论。此(有无之立宗)二者皆需抛弃。所言於有实之耽执,及於无实之耽执,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则何人可分别有无哉?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九观本住品释终










相關文章:
中论释 二十七、观邪见品
中论释 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
中论释 二十五、观涅盘品
中论释 二十四、观四谛品
中论释 二十三、观颠倒品
中论释 二十二、观如来品
中论释 二十一、观成坏品
中论释 二十、观因果品
中论释 十九、观时品
中论释 十八、观我法品
中论释 十七、观我法品
中论释 十六、观缚解品
中论释 十五、观有无品
中论释 十四、观和合品
中论释 十三、观行品
中论释 十二、观苦品
中论释 十一、观本际品
中论释 十、观燃可燃品
中论释 八、观作作者品
中论释 七、观三相品
中论释 六、观染染者品
中论释 五、观六种品
中论释 四、观五阴品
中论释 三、观六情品
中论释 二、观去来品
中论释 一、观因缘品
中论释 总论
中论释 前言

上一篇(中论释 十、观燃可燃品) 回目錄 下一篇(中论释 八、观作作者品)


延伸閱讀:


全球慈智部落格
八关斋戒只戒条及果报
感激! - 生命之水- Yahoo!奇摩部落格
莲师财神16财神总聚
明永乐鎏金铜释迦牟尼坐像
菩提道次第广论--道前基础--雪歌仁波切 讲授 张福成老师 译

赞助网站
台北教育網
華梵大學佛教研修學院佛教學系
華梵大學佛教研修學院佛教學系
在線文史資料綜匯--中國古代文學-- 北京大學中文論壇﹝ 簡﹞
台灣師大國文系--佛學研究相關網站
正心寺院--網絡同修交友正心佛堂網上禮佛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