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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论释 十、观燃可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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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6 0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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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网 日期:2010/06/06 02:05:31   编辑部 报导

中论释 十、观燃可燃品

 

麦彭仁波切 着 索达吉堪布 译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燧木及燧砧(均为取火工具),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後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如同火与柴薪一般。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的法具备体性,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拼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如果此二者存在,则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如果所然的木柴与能燃的火本性为一体,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乙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乙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如果木柴与火的本性为异体,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则不观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够炽燃。这样就有即使没有木柴,火也能恒时燃烧,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产生火的过失。这样一来,点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无意义。还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也就是所燃烧的作业不存在的缘故,火也就成了[亦名]不具备木柴等燃烧[作业]的能燃[]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火)因为不观待木柴等他法的缘故,则不能从能燃之缘产生。如果不互相观待,则缘的不具备与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须能常时燃烧。这样,就不需要重新点火的举动,(如果此结论成立,)则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为异体,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此二者为异体,但没有木柴就没有火。不然,又是什麽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它的意义为: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换言之,必须与火相关联才能称之为木柴,火也必须仰仗木柴才能产生,它们具备相互观待的关系。并不是如同瓶子与氆氇之间毫不观待,互为他体。所以也就不会成为过失,其原因是:如果我们这样承许,火必须观待於木柴,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就没有以上过失了。)

在那个时候,正在燃烧的只能称之为木柴,於其之外而为他体的火拼不存在,又以什麽而使木柴成为可燃呢?谁也无能为力。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於火中,那麽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此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如果不能接触,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不能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如果对方认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至於彼可燃。

如果火与木柴,如同女人与男人一样互不观待,一者可以弃离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体。则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为异体,也能如同男人与女人一样可以与木柴相接触。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後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壬一、(破前後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如果对方认为: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麽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於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如果承许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後观待木柴而成立火。然而,既然火都没有成立,则所观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

总之,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反之,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即已经成立,又怎麽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观待的法)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如果可以成立,)那麽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并不存在,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

因此,如果木柴(可以离开火而)首先成立,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并且有无须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原译: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後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如果承许在同一时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够成立,则无论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说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过失。

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观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然而,火法也是观待的法。如果认为火法所观待之法或者观待处——木柴成立,那麽我们就可以义正词严地提出:是观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则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最终二者也就无法成立了。如果二者成立的话,又怎麽需要观待能立呢?如同飘荡于水中的人们,为了使船只不至於沉陷,即使一个个互相紧攥双手也无济於事一样。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如果承许某法因为具备观待而成立,那麽请问:其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还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麽能够观待呢?如同鹿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观待)一样。如果承许是已经成立的法,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已经成立的缘故。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观待木柴[可燃]的火[],其自性不可成立。因为无论火观待的是已经成立还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观点,都已经被驳斥得一败涂地。而不观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否则就有前面所说的应成不观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观待以及应成恒时燃烧的过失。

同理,观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为观待的论点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的缘故。而不观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不是正在燃烧而被称为木柴不符合逻辑的缘故。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不是正在燃烧,不能称其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烧的原料,又怎麽不是可燃呢?

当然不是可燃,因为能障碍其成为可燃的因素存在的缘故。

那麽,马头火(南方大海中一烈马口中所喷火焰)又作何解释呢?

我们此时所探讨的火,是指必须由木柴而产生的火,而马头火并不是由木柴而产生的,所以也就不是我们此处所指的。或者因为(马头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所以,并没有可以堪称为领受者人我的能立。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倘若存在火,则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因此,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去推敲,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即使你们苦心竭虑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烧的主张,然而这种观点却没有可以安身立命之处,因为火本身都不可成立的缘故。为什麽呢?我们可以假设,这种所谓的火,无论是作为并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烧的,还是作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烧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首先,火绝对不是由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因为,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则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无因的过失;其次,木柴自身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有关遮破火与木柴的其余道理,在前面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中已经作了宣说。我们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只须在措辞上稍作改动即可。

因此,作为瑜伽士,用此处抉择燃与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他诸法,包括外器世间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间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烧的观点融会贯通。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於火中永不焚。

通过以上论述,主要抉择了(燃与可燃)为一体与异体的情况。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因此,木柴并不是火,否则用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的推理可以损害;同样,在木柴之外,火也不可能存在,用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就可以证明。

因为用以上的两个道理,已经将火与木柴的本体为一体与异体的两种观点进行了破斥。所以(火中)也不具备一体与异体的(木柴)。

所依的火不可能具备能依的木柴;而这种木柴的能依——火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凡是异体的法,则应遍是能依所依的缘故,所以其不可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
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前面已经抉择了火与木柴一体、异体、具足、能依以及所依不存在的道理。依靠这个道理,我们也可以同样依次宣讲:如果对领受者人我,取受或者所领受的五蕴二者以此五法进行观察,也不可成立。

同理,(依靠这个道理,)我们还可以宣讲诸如瓶子与氆氇、支分与有支以及因果等其他法若以五种方法进行观察,都不可成立的观点。

己三、(呵斥违品之见):

若人说有我,诸法各异相,
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如果有人还会扬言:领受者人我及其所领受的五蕴存在,果法等诸法以及经纬等法也是以本体一体与异体的方式存在的。

龙猛我只会认为: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强调的远离常断的缘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为以如此的耽执,在正量面前无法立足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观燃可燃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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