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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论释 二十、观因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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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6 01:36:58
學習次第 : 进阶

中论释 二十、观因果品

 

麦彭仁波切 着 索达吉堪布 译

 

丁二十、(观因果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如经云:世间众所得,皆因和合现,是故无诸法,则无有和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与近取因共同生果,主要生起非质流部分者,例如生苗芽时具备的水、肥、暖、湿;成为陶罐因素的人工;成为心识增上缘的感觉器官等)。如同苗芽,是由种子、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经中也云: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

为了证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於和合後生;二、破与和合同时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於和合後生):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从因缘的和合中,不应该产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我们可以追问,该果法是已经存在於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还是没有存在於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呢?

如果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了果法,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早已经存在,那麽果法又何须从和合中而生呢?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在後来的和合中,又能产生什麽新的东西呢?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那麽果法又怎能从因缘的和合中而生呢?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如果在众多因缘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则在该和合中,就应该能以量而得到所谓该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却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可现量不可得的缘故。

如果对方辨白道:(在众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见而已。因为使其明显的缘不具备,所以才不能看见。(虽然不能看见,但它却是存在的。)

你们怎麽能证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根据已知类似或例证的正确理由,以推测对自己为荫蔽之事物也是这样的例证。如:认为苗芽是谛实无,有如镜中之影像;野黄牛有如黄牛等等)还是教证呢?

我们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来证明。

但你们的这个理由,用已经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将其驳得片甲不存。

既然从两方面来进行观察,都可用比量来证明其与理相违,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时无果也不合理,那麽又该如何定夺呢?

我们并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观点,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麽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谬论也同样要破除。因为必须将有无二边消除之後,才能建立中观之道。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倘若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则诸等因缘也就与其他的非因缘一般无二了,因为谁都不存在果法的缘故。如果这样,则煤炭与种子,在作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无二致了。

如果对方提出:因为因与非因的差别,是以其所产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来确定的。因此,(在因缘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

因为你们的能立等同於所立的缘故,所以你们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现量可见已经足够,又需要什麽其他理由呢?

即使现量可见也不足为道。如果在因缘中存在果,你们的说法就是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你们的说法不成立。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後,该因法才灭尽。

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後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所以,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於因在提供能力之後才趋於毁灭。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於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麽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立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後,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後的关系不合理,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麽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後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观察因而破;二、观察果而破。

庚一、(观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於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仅仅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所以我们也用不着去探讨所谓因法是否是在给予果法能力之後毁灭等问题。因果本来就不是异体的,因为在因法毁灭之後,果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

如果在因法毁灭之後,果法就可以成立,或者因法可以转变为果法,也即因法已经完全迁移(至果法)而成为无常之法,则果法就有不是原本无有而重新产生的过失。就像舞者仅仅更换了装束一样(没有本质的改变。)因为因果为一体,所以又怎麽需要产生什麽新的果法呢?因为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经产生过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产生(果法)的过失。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大可不必的缘故。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於果?

所谓毁灭的因法,现在却丝毫没有消失,又怎麽能产生已经产生的果法呢?绝不可能产生。

辛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原译: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毁灭而产生的,而是由安住於果法的因法产生的。

与果法相关联并且现在仍然安住於果法的因法,又怎麽可能产生果法呢?因为果法已经存在,而因法却无有变化,这样的因又怎麽能成其为因呢?断无此理。

如果因法与果法毫无关联,因为毫无关联的缘故,又会产生什麽样的果法呢?如果无有关联也会产生的话,则会有从一个因法而产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个果法也不产生的过失。

辛三、(以观察能否现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我们还可以观察,因法是在见到果法,还是在没有见到果法的前提下产生果法的呢?如果因法已经见到果法,则果法就必须存在,如果果法已经存在,则因法也就不应成为因法了;如果因法根本没有见到果法,又怎麽会产生果法呢?不可能产生。如果这样也会产生的话,就有产生一切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见到,是指缘的意思。

《显句论》云:如果对方提出,因法本来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种子等因法见到什麽的问题。则可以回答说,无论存在与否,我们的立论是为了证实(言实事师)有生之说与理相违,或者是针对(数论外道)神我的等起为因的见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许种子与根为一体之说而言的。

《般若灯论》也云:若眼见而取者,然後识起者,识者无用;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等则为无用等。

我个人认为:这些教证似乎都是在表明,缘所生为趋入基础的,一切因果法本体的所谓产生等并不存在。就像陶师作瓶子一样,见与不见二者都不存在。如果可以见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产生;如果不能见到(瓶子或果法),所谓的产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对此观点加以观察。

因此,无论因法是否能见到果法,都不能产生果法。

辛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若言过去果,而於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原译:若言过去因,而於过去果,未来现在果,是则终不合。)

如果果法是过去的法,则无论是过去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对三种情形进行观察,就可以分别用因为因果二者都属於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因为果法属於过去,而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也不能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元於同时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言现在果,而於现在因,
未来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此颂藏文版与下一偈颂顺序颠倒且说法有出入。原译:若言现在因,而於现在果,未来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同样,如果所产生的果法是现在的法,则无论是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过去的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以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接触;因为因法属於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於同时,所以互相观待的接触不存在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言未来果,而於未来因,
现在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原译:若言未来因,而於未来果,现在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如果果法是尚未产生的未来之法,则无论是现在产生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过去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以因果不可能位於同时,并且果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有接触;因为因法与果法二者都尚未产生,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以及果法尚未产生,而因法已经毁灭,所以不存在接触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因此,无论因法还是果法,如果是过去和未来的法,现在都不存在,所以不应该有接触;现在的因果也不能相接触,否则就有因果处於同时的过失。既然不是处於同时,就不应该有接触,因为非同时的缘故。

如果不存在接触,则犹如光明与黑暗、东山与西山一样不应该互为因果。如果这样都互为因果,则非因也可以成为因了。如果存在接触,也不应该互为因果,因为二者各自分别成立的缘故。

由此可见,如果不存在接触[和合],因法又怎麽能产生果法呢?绝不会产生。反之,如果存在接触[和合],因法又怎麽能产生果法呢?这种情况不可能存在。

辛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若因空无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我们还可以观察:果法究竟是以果法而空的因法,还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所产生呢?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即以果法空的因法而产生果法,则由因法又怎麽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如同从水中不可能产生酥油一般;

如果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而产生果法,那麽由因法又怎麽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因为果法已经成立的缘故。

这里是以因法为基础进行论证的,而前面是从和合之时进行分析的,因为角度不同,所以我认为并不重复。

庚二、(观察果而破)分四:一、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二、以观察一体异体而破;三、以观察有无本性而破;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辛一、(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灭。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灭。

前面已经从因法的角度进行了抉择。下面再对果法进行观察。我们仍然可以追问:因法所产生的果法本体究竟是非空性,还是空性的呢?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即像《般若灯论》中所说的,言事实师云:於果法产生之前,应承许果法不空。或者无论是谁所说的果法自性不空,则因为不空的缘故,因法又怎麽能产生果法呢?决不可能产生。因为不空的果法,自性不可变更的缘故。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果法也没有灭失。

如果是这样,则不空的果法就成了既没有灭失,也没有产生的法,但对方并不承认此点,(所以,对方的见解是错误的。)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灭。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灭。

如果承许果法为无有自性的空性,则果法又岂能产生呢?既然无有本体且为空性,(果法)又岂能灭失呢?如同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死亡一般。总之,如果承许果法为空性,象这样的果法则有既没有毁灭,也没有产生的过失。

辛二、(以观察一体异体而破):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中观论师首先立宗:因法与果法为一体的情形,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合理;而因法与果法的本体为异体的情形,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合理。其理由如下: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如果因法与果法为一体,则能生及所生成为了一体;如果因法与果法二者以本体成立为异体,则因法与非因二者也就完全相同了。如果因果为一体,则有父与子、眼根与眼识成为一体的过失;如果因果为异体,也即互为他体而不相观待,则有油灯产生黑暗等过失。

辛三、(以观察有无本性而破)

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
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如果果法自身的体性决定存在,则果法已经成立。既然如此,因法又能产生什麽新的东西呢?(不会产生,)因为毫无意义的缘故。

如果果法的体性决定不存在,则如同兔角一般不存在生。那麽因法又能产生什麽呢?决不会产生。

这里是针对果法是否存在进行阐述,而前面是论述不空的果法不可能产生,所以二者之间并没有重复之嫌。换言之,前面是从果的角度而言,这里是从因的角度而言。或者前面是说自性如此的果法不可能产生,此处是说无论果法是否存在,因法都无从产生等等。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上差别。

如果对方提出:无有的法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就像影像可以(从镜子等法)中产生一样,所以你们的立论并不一定成立。

虽然如此,就算是不一定,但也只能成立为无自性,那你们也就成为我们的帮腔了。

难道你们不是也这样承许的吗?

虽然无自性,但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这就是我们所承许的立宗。

如果诸法的自性少许也不成立,则其违品也不应该成立,所以无有自性也不可成立,如此一来,又怎麽会不一定呢?影像的自性存在与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因为无论如何影像都不是实相的缘故。

辛四、(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如果对方还是固守己见地认为:虽然你们像前面那样进行了遮破,但因法是存在的,所以果法也应该存在。

因法的总相并不存在。因为,如果因法不能产生果法,则不应该存在因法的法相。如果因法的法相不存在,则该果法又是由什麽因法而产生的果法呢?不可能产生。

己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如果对方提出:并不是仅仅自某一因法而产生果法,而是由无一不备的所有因缘之和合而产生果法的。

并非如此。如果和合自身的实体都不可得,则和合就不应该存在。如果和合自身的实体可得,则可以用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与理相违,以及因为无有必要,所以不会产生自己的理由加以驳斥。

所谓因法的和合,也是观待於果法的。只要缺少任何一个产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所以,某一因缘的和合,必须依靠果法而成立。(不观待果法而)随随便便的和合,并不能构成该和合。既然以自己的力量不能使自己产生,也就是在和合不成立的前提下,果法又怎麽能产生呢?

以上内容论证了和合无有实体。如果对这些差别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则在别人提出问难:如果不生自己,则不会产生他法的理由是什麽时,只有无言以对。不然,就必须回答说:就像因为不能见自己,所以不能见他法一样,和合也可以以此类推。这里的类推所要表达的含义,就是成立实体不存在的结论。否则,就没有抓住其要点。

因此,无论以因法的和合、分别各自的因法、还是单独的和合之类的各种因法(的和合),也即以众缘的和合,并不能产生和合自身的本体。那麽以和合又怎麽能产生其他的果法呢?决不会产生。

是故果不从,缘合不合生。
若无有果者,何处有合法?

因此,既不能以因缘的和合而产生果法,也不能以非和合而产生果法。因为,如果不是因缘和合而产生果法,则有非因成为因法的过失,这是极其违背事实准则的。

如果从和合与非和合二者中,都不存在所产生的果法,则你们的理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所谓因缘的和合又何在呢?就像石女儿子的因缘和合不存在一样。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二十观因果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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